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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承包人使用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阅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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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的一水泥厂为生产需要,向厂附件的一村组承包了一荒山取土,作为水泥厂生产原料.水泥厂把取土的业务发包给一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又请了一名人员帮水泥厂取土,工资以每吨5元由该人员自已向水泥厂结算.2007年,该人员在取款过程中被塌方的泥土砸伤.请问:该人员与水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吗?其所受的伤能认定为工伤吗?请大家帮忙参考,提出您们的高见.急盼答复,感谢感谢!
2007-11-01 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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