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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工伤死亡咨询,急!!! [阅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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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afety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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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父亲是中条山有色集团公司铜矿峪矿选矿厂的职工,在2007。8。3号在车间房顶检查漏雨设施时不幸从房顶坠落于地面死亡,在事后处理时伤亡亲属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2006年发布的24号文件《〈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中第六款,第三条的规定“发生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的企业,给予死亡职工每人不低于20万的赔偿”,给予理赔,但企业领导认为,选矿厂属地表工厂,不能按照24号文件进行赔偿,然而选矿厂属矿山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矿山企业的主体,而且工厂厂长非独立法人,不能与矿山分隔开来处理,那么伤亡亲属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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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1 200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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