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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区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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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
监察员
编辑同志:
某砖厂2007年5月15日6时30分(工人尚未上班、砖窑仍在工作),有一辆挂社会车牌的车辆到该砖厂装砖,在寻找装砖位置过程中,倒车将在路边拉大便的小学生(8岁)当场压死。砖厂老板知道后,马上报了警,交警到现场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后对司机作出了处理。我县安监局监察大队知道情况后,作了进一步的调查,一是认为小孩在事发现场拉大便在该砖厂一直没有得到制止,已形成了习惯,作为老板来说仅仅是说说而已,而没有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二是事发现场属砖厂的生产经营场所,砖厂老板有管理责任,正是因为该砖厂放松了对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砖厂老板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问县安监局的这种行政处罚当否?该如何区分砖厂老板、肇事司机、小孩监护人这三者的责任?
200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