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主题::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何确定? [阅读数: ]
用户头像
【齐付军】
齐付军
留言心情

编辑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问:较大危险因素如何确定,如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数量和具体位置有何规定,哪些文件规定的?


2007-03-23 2007-03-23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20
  • 暂无信息,请等待添加
最新推荐
  • 暂无信息,请等待添加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劳动保护》杂志社有限公司 电话:010-84850376-928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 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