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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请解答3个问题 [阅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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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里】
陈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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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厂一名职工于1995年11月在铣床上加工产品时,因违章操作(戴手套),造成右手食指两节截指的重伤事故。1996年5月19日医疗终结,1996年5月20日正式上班。 1998年8月3日县、市劳动局批准工伤认定,并发《职工工伤重伤证》。当时工厂与职工本人都没有提出作伤残等级鉴定,医疗期工资按工伤前本人标准的60%支付,医疗报销按工厂文件规定职工本人承担5%~10%。该职工现在提出要作伤残等级鉴定,要求全额补报医疗费,并提出按现行工伤保险规定落实待遇。
请问:
1.现在还能作伤残鉴定吗?伤残鉴定有无实效性?
2.若作伤残鉴定,其伤残待遇是按1953年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还是按照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发》的规定执行,《试行办法》有无追溯力。
3.工厂于1992年下发文件规定:“凡违章操作发生重伤事故的,违章人要承担经济损失的5%~10%(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工厂的规定合法吗?将经济损失从医疗费中冲减,这种做法对吗?
以上情况,请您们在百忙中尽快给予复函。
中国航空工业国营东方仪器厂陈万里


2006-11-28 20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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