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劳动合同法》宣传
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劳动合同法》宣传
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三项工作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确立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两项职责是: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如何开展这两项工作,记者为此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
问:在中央编办104号《通知》文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主要有两项,一个是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一个是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请您谈谈应如何做好劳动合同的签定。
答: 关于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实际上这一项职能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它是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监察部门法定职责,中央编办104号《通知》重申了这个法定职责,这一规定从几部相关法律的内容看有这样几层意思,第一是用人单位与所雇佣的职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管这个企业是否有尘肺病危害,不管这个岗位是否有尘肺病危害,都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的文本里规定了9项必备条款。所谓必备条款,就是劳动合同里必须具备的内容。9项必备条款中的第8项是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相关内容。法律要求在签定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对自己企业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职业病防护的设施、条件情况,以及劳动条件的情况,应该如实告知准备雇佣的职工,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职工根据劳动合同里的书面条款,决定劳动合同的签与不签。最重要的是,劳动合同这个条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
第三是劳动监察部门负有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责任。这就包括了检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比如说第8条关于劳动条件的条款是否写入劳动合同,职工是否对劳动条件的状况知情。由于劳动合同是一个劳动的契约,它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法律规定下,平等自愿签定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本身就具有平等自愿的性质。劳动监察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要督促用人单位改正。
问:我们在对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监管方面目前都有哪些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了职业病或者是职业危害的伤害,作为劳动监察部门会如何处理?
答:劳动监察部门根据法律授权,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签定情况,可以从源头上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工人的安全健康。从实际情况看,如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没有这第8项的必备条款,就会对工人造成一些不利。比如有些企业职工所在岗位的粉尘危害非常严重,但是常常由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在保障权益方面会遇到很多困难,甚至当他得了职业病之后,用人单位不认为他是自己的职工,以至于这些职工为了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还要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这种劳动关系的存在,使得职工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所以,在签定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改善劳动条件上,用人单位是有责任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这些职责,劳动监督部门就要进行监督。
在监督措施上主要有两项。第一,由劳动监察部门(各地方的劳动监察大队)主动地去企业巡查,发现情况及时纠正。第二,职工对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改善劳动条件上未尽到责任可以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部门将会派人去用人单位检查。现在劳动监察部门执行的是一种网格化的检查,即把不同区域网格化,分专人负责按网格检查用人单位的情况。当然,这其中很重要的是教育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学会利用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从事有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及风险较高的岗位工作,一定要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事故以及职业病,可以通过签定的劳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在这里也呼吁职工,如果老板拒不与你签定劳动合同,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
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处罚条款,会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罚,责令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很长时间的劳动关系,出现职业病后,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问:有关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通过工伤保险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及预防工作,那么请您介绍一下,根据中央编办104号《通知》,我们的社会保障工作会有哪些变化?
答:中央编办104号《通知》规定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第二项工作,实际上也是一个法定工作,在《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这项职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还是要依法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当职业病人在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之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伤行政部门工伤为认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这样几项,第一是工伤医疗费,职业病人治疗职业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内,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部分就是资金的支持,当构成了一定的伤残等级后,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比较严重,还会有长期津贴来保证职业病人的基本生活。第三项待遇就是工伤康复待遇。职业病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身体疾病的康复,康复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也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上述这几部分的待遇,都是职业病人应该享受的待遇,且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已对职业病人的待遇做了非常制度化的规定,主要的功能就是治疗、康复和保障基本生活。特别是康复非常重要,可以使很大一部分职业病人康复进入新的就业岗位,重新参加到社会劳动中来,为社会做贡献。现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在对职业病人的康复积极地研究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职业病康复的定点医院选择、制定职业病人康复的相关政策,以推动职业病人工伤康复工作,加快职业病人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问:中央编办104号《通知》发布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现在的分工比较,有哪些改变和促进?
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问题,我国这些年经历了很多调整。这次104号《通知》所做的调整,是非常重要的一次,可以保证在职业卫生监管上部门职责的落实。特别是这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负责安全、设计、施工、使用同时的落实,是一个非常好的安排。这样的现场监管实际是从源头抓住监管。职业病防治应该预防优先。预防的关键,就是在设计工厂的初期,对有职业危害产生的岗位和车间都要设计防止尘土危害的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从源头上解决粉尘危害。只有减少了粉尘危害,才能减少职业病,这是从根本上保证职工的权益。卫生部门负责防治的工作,制定标准,集中开展对职业病的治疗,也是对他们这个专业领域一个很好的分工,总工会参与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参加职业检查方面的工作的提出,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很有利的一个方面。因此,可以说中央编办104号《通知》文件,把职业病防治的职能和分工明确化了。防,主要是在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治,由卫生部门负责;保,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来做。防治保,三个工作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个部门加上全总,共同配合,相信职业病严重的状况会有一个扭转。只要我们认真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不断改善生产条件,给职工创造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职工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大家就能共同把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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