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又有媒体报道,40多岁的陕西西安市民李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7小时后确诊脑死亡,医生用药物又维持了李某5天的生命,最终心跳停止。家属认为李某应当属于工伤,而社保部门却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为准,不能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死亡采用呼吸心跳死亡标准,对脑死亡不予认可。
陈海啸代表认为,此类案件涉及医学界的两套死亡标准——呼吸、心跳死亡和大脑死亡。“死亡的认定标准已直接涉及劳动者的财产权,决定了脑死亡职工能否获得工亡保险待遇,是一个与劳动者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重大法律问题。”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脑死亡认定为工亡,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34.35万元。脑死亡职工家属还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全部赔偿金额会更高。“正是因为涉及如此重大的财产权,才引发了脑死亡职工家属极大的争议。各地类似案例不断增多的根本原因正在于此。”陈海啸说。
“对脑死亡实施的最大障碍在于对传统死亡观念的挑战,以及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因此,陈海啸代表建议,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讲,如果《脑死亡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难度,可以考虑小范围内先行试用,如规定劳动者48小时内脑死亡,视为工亡,即在工亡认定中先行试用脑死亡的标准,以保障公亡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利,也减少一些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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