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马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居民住宅的阳台及楼道等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千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要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证照的商店(点)购买烟花爆竹,应选购外观整洁,无变形、无漏药、无开裂、无霉变,产品标志完整、清晰、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安全警示语及燃放说明的烟花爆竹。对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要勇于制止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第三,不要手持烟花爆竹燃放,燃放时应选择平整、坚实、开阔的地面,千万不要在菜地、稀湿松软、不平整等容易翻倒的地面或狭小的地方燃放。
第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儿童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慎用烟花爆竹产品,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要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
第五,一旦遇到哑炮等情况,切勿立即返回烟花燃放点,更不要俯身或蹲下查看,一定要等烟雾燃尽或远离燃放点用棍棒试拨后方可接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第六,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和引发消费权益纷争时,应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的同时,注意搜集、保存肇事烟花爆竹残骸的证据,并及时与经销者交涉,协商不成的可向消保委投诉或向工商、质监等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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