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现行《环境保护法》中增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议案
一、 案由:
环境突发事件不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而且严重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有效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已经成为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法律上正式建立我国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将会有效的增强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
二、案据:
(一)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
据报道,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到2006年2月1日的两个半月时间,国家环保总局就已接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45起,其中较为重大的典型事件为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辽宁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事件、广西红水河天峨段水质污染事件、湖南湘江株洲和长沙段镉污染事件、河南巩义二电厂柴油泄漏污染黄河事件和江西赣江水域油轮起火事故污染事件。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5年为1406 起,,污染与破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515.0万元;2006年为842起,污染与破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471.1万元;2007年为462起,污染与破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6万元;2008年为474起,污染与破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185.6万元。2010年1月7日兰州石化爆炸大火燃烧了几天,几公里以外都能看见浓烟滚滚,严重污染了空气。
(二)处置突发性环境事件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从实践来看,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其具体处置和应对必需可能涉及的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有时甚至需要跨区域的合作)、必需专业技术的运用、必需相应财政资金和实物的调集和拨用,严重时还需要对相关私人主体采取强制性措施,在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下,这一切都需要相应法律进行专门的规定。反观我国的立法现状,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的现行《环境保护法》并未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作出任何规定,其他环境保护类法律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同样也告阙如。
(三)多年来,各级政府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经验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实践前提,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各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法制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制度资源。
三、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当中增设一条,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作出基础性规定。增设的条款应当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原则性规定、预案制定和启动的职责及预案的基本内容。
增设的这一条应当包括四款,具体表述为:
国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保证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及时、合理的处置,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负责制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负有依法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负有依法启动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职责。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应当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分类、应急组织体系及其基本职责、应急响应机制、应急保障机制及善后处置等内容。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人应当配合。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启动及实施,由国务院具体规定。(本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等法院副院长黄河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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