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级安监部门职能的确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安全生产法律滞后的现象日益凸显,应尽快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当前应修订以下几部法律:
一是尽快修订《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安全生产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要求,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已经与一些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责罚不对应,条文的涵义不明确等等,这些都要求尽快修订,以便更好执法
二是尽快修订职业《职业病防治法》及与职业卫生安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不是安监部门,随着职业卫生安全职能划归到安监部门,职业卫生安全的执法主体也应随着改变,但是,职业安全职能划到安监部门已经多年了,职业病防治法还是没有修订,这样的结果造成了基层执法的扯皮。近几年之所以出现了“开胸验肺”这样的事情,就是因为职业安全法律的执行不力,监督体制不理顺,有执法主体无职能,有职能的无执法主体,因此,建议尽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新的职业安全的法律法规。理顺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三是建议修订有关法律时,要有可操作性,涵义要明确,条文要清楚,便于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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