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用火作业过程人员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及用火承包商。
3. 职责
3.1 工程部职责:
3.1.1 负责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区域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发布。
3.1.2 负责对承包商用火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3 负责一般工程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
3.2 监理职责:
负责《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HSE措施的审核。
3.3 总承包商的职责:
3.3.1 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区域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 用火过程监护管理
4.2 一个固定用火区域必须制定至少一名专职用火作业监护人,并对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用火点全过程连续监护;对整个固定用火区域动火点动火情况记录,全过程作不间断巡检监护。
4.2 固定用火区域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的使用
4.2.1 凡对进行用火作业的监护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用火作业过程监督检查表》
4.2.2 作业前由监护人如表全面检查一次并如实填写。如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
4.2.3 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检查无余火等隐患后填好完工时间并签名确认方可离开。
4.2.4 检查表必须如实填写,出现“X”的情况必须停止施工,整改完毕确认后才能继续施工,否则追究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提出整改但承包商从业人员不听劝告的,从严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
4.2.5 检查表由监护人随身携带,监护完毕,附在在监护联上存档。
5. 固定用火(或者临时固定用火)管理
5.1 固定动火区域有下列情况时,应办理《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由承包商项目经理审核,报工程部审批,《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七天。《承包商动火作业许可证》可自行设计,报工程部备案。
5.1.1 在集中堆放和大量使用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5.1.2 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1.3 在已安装好的电气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5.1.4 在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顶棚、天花板及油帆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1.5 使用火炉、喷灯、热处理时。
5.2 固定用火点要有明显的标志,不能超范围用火,申请用火单位必须指派一名用火监护人。
5.3 在固定用火区域内对有明确产权。
6. 其它
6.1 现场使用的每个乙炔瓶必须有遮挡火星措施(带防火帽);乙炔瓶每次安装气压仪表后,必须采用肥皂水进行试漏,避免气瓶漏气着火。
6.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6.3 平固定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固定区域的电票;固定区域的用电,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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