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3日,大雪纷飞,四个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农民工,共同乘坐一辆比亚迪轿车,往老家赶去。但等待他们的,并不是家的温暖——在驶经无锡锡山境内时,由于路面结冰,发生六车连环相撞重大交通事故,四位农民工当场死亡。
四名死者的户籍都在安徽农村,却都在上海打工,其中有人已经在上海打工多年,有的人却刚刚来到上海,有的还是居住在上海农村。按照很多地方的做法,这些死者应该依照他们的户籍所在地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这样他们平均每人只能得到7万余元的赔偿。而根据江苏高院的有关规定,只要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就视同城镇居民,这样他们就能按上海市的赔偿标准获赔,但问题是,死在同一辆车里的另外两个农民工去上海的时间并不长,而且所在的还是上海农村。
难道一车四命的赔偿各不相同吗?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这四名死者均应按上海当地赔偿标准,判决他们共获240万元的高额赔偿,平均每人60万。
案件宣判后,立即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而在一些法学专家看来,锡山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例,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本意义。
雪天惨烈车祸 四返乡民工当场死亡
2009年7月23日下午,陈冬再次来到无锡锡山区法院,他的妻子在去年初的那场车祸中身亡,经法院判决,他可拿到60万元的赔偿款。
陈冬今年32岁,车祸中他失去了妻子,而15个月大的儿子却奇迹生还。他家住在安徽霍邱县高塘镇粉坊村,和妻子周萍到上海打工已经整整10年,他们在上海南汇区新场镇开了一家网吧。去年临近春节时,妻子周萍打算回老家过节,陈冬则留在了上海。
2008年的1月13日,周萍抱着15个月大的儿子回安徽老家。她搭乘同村亲戚杨凯开的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杨凯也在上海打工多年,几年前花7万元买了这部轿车。
同车的还有两个霍邱老乡——王力和李捷。周萍抱着儿子坐在副驾驶位置。当时,正是闹雪灾的时候,从上海到霍邱,近700公里的路程,需要十多个小时才能到达。为了节省时间,他们选择走夜路,这样第二天正好可以回到家里。
当晚8点,五人从上海出发。虽下着大雪,但高速公路并没有封闭。约两个小时后,他们的车进入了无锡境内,很快车行驶到了沪宁高速公路131公里处的锡澄运河大桥桥头,桥面上结了一层薄冰。
杨凯的车刚上桥,前面就有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撞在了一起。但大雪影响了视线,等杨凯发现前方险情的时候,已经来不及刹车了。“嘭”的一声,比亚迪直接撞上了前面的车辆。紧接着,又是数声巨响,后面的一辆大客车也刹不住车,撞上了比亚迪。再接着,又有一辆中型厢式货车撞了上来,几辆车搅成一团。而杨凯的车辆在前后夹击下被撞成了废铁。
当交警赶到现场的时候,比亚迪轿车内的五人中的四人已经死亡,只有周萍怀里的孩子还活着。陈冬是第二天下午才知道了惨剧,当他见到医院里满脸伤痕的儿子时,腿一下子软了。
而交警在侦查中得知,真正的肇事者是一辆蓝色的小货车,这辆小货车撞上了前面的面包车,才导致后面四辆车接连撞击。但是,这辆蓝色的小货车却逃逸了,警方至今没有找到。其他连环撞的车辆,除1人受轻伤外,其余人都安然无恙。
根据有关规定,无锡警方认定这是一起逃逸事故,所以无法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可以明确的是,这四名死者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他们是安徽农民还是上海居民?
事故认定后,接下来就是赔偿。四死者的家属分别把其他四辆车的车主、相应的保险公司和江苏沪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告上了法院,一共列出了15名被告。由于事发地点在无锡锡山区,锡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锡山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高速公路在下雪期间没有封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第一个焦点很快解决,根据法律规定,高速公路公司只承担养护等责任,无权封闭公路,确因路面结冰严重等影响需采取封闭措施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邻省通告,同时报应急指挥中心、公安部、交通部备案。所以,沪宁高速公路公司的法律责任马上得到了撇清。
第二个争议焦点,却贯穿了案件的庭审始终。四名死者的家属同时邀请了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这名律师认为,四名死者虽然户籍在安徽的农村,但他们都在上海打工,所以应当按照上海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赔偿,这些赔偿主要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构成。
其中,差异最大的是死亡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再乘以二十年计算。上海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623元,乘以20年就是47万余元。再加上其他费用,这四名死者家属索赔总计256万余元。
如此天价赔偿,被告们不乐意了:“他们户籍都在安徽农村,怎么能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而安徽省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3556.3元,就是乘以20年,也才7万余元。
一个是7万余元,另一个是47万余元,差距太大。所以,原被告双方都拿出各种各样的证据来据理力争,试图说服法官。
但这个争议马上得到了平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其中有两名死者的家属(周萍、王力)拿来了足够的证据,如暂住证、用工合同等,来证明这两人在上海工作和生活已经超过了一年,应当视为城镇居民。但被告马上找到了证据中的瑕疵,如周萍虽然在上海已经工作了10年,但她是在上海的农村,要享受也应当享受上海的农村标准。2007年度上海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17元,虽然比安徽高了不少,但与上海城镇比还是相差很远。
而另外两名死者的家属却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的亲人已经在上海工作满一年。根据被告的要求,虽然周萍、杨凯等人死在了同一辆车里,但赔偿标准将各不一样,最大的差距当在10倍上下。
面对如此争议,锡山区法院该如何判决?除了需要对法律法规精确掌握之外,还要有足够的勇气。法院审理后认定,同一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当统一,而且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四人应当全部按照上海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法院判决每人死亡赔偿金相同,都是47万余元。再加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每名死者家属能获赔60余万元。
目前,大部分赔偿款已经执行到位。张建华是这系列案件的承办法官。让他无法预料的是,这样的判决竟然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连立法机关也在讨论这一判决的意义。
但是,张建华也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判决虽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循。
(文中死者及家属均为化名)
“同命不同价”根源是户籍制度
“我们遇到了一个好法官,”陈冬在拿到第一笔赔偿款后连声感谢。但如果没有这么好的法官该怎么办?“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何时可以得到终结?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高俊律师接手了多起交通事故的案子。在他看来,“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而发布于2003年12月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则在法律上加以了强化。因为其中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高俊说,司法解释之后,中国实施了两部法规——《国家赔偿法》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前者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不难看出,《国家赔偿法》、《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根本没有设立因户籍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额不同的歧视性条款。
而这也可以看出中国未来立法的方向。
“同命不同价”是对法律的误读
但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俊看来,锡山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完全回归了司法解释的本义,并不是没有法理可循。“法官充分尊重了当前社会的公正标准。”刘俊说,生命永远是无价的,而现在社会上关于“同命不同价”的讨论,其实是社会误读了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
“29条和30条应当联合起来解读。”刘俊说,司法解释第30条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也就是所谓的“就高不就低”原则。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定,给了当事人和法官一个选择的机会。所以,锡山区法院的这一判决根源就来自于此。
“但是,锡山区法院的这一判决,也并不表明‘同命同价’的出现。”刘俊说,同价或不同价的讨论,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生命是无价的,而且死者权利能力已经消灭,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不复存在,不存在赔偿问题。所以,死亡赔偿金其实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心理上的安抚和未来生活的安排。所以,当锡山区法院的法官在对死亡赔偿金作出判决时,依照了上海城镇的标准,而在计算被抚养人未来的生活补偿时,还是应用了安徽农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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