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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技机构问题

  摘自《劳动保护通讯》1958年第1、2期  

  最近我们接到不少读者来信提出,几年来各厂矿建筑等企业都建立了安全机构,对开展安全工作起了很大作用,但目前全国在大鸣大放和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参加体力劳动或充实基层工作的时候,有很多人提出要撤销安全技术科,也有人提出要把安全技术科合并到生产技术科,认为国家规定管生产者必须管安全,为何还要建立安全技术科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一)几年来,企业中的劳动保护机构,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这一机构的工作经验中看出,它的主要工作是:①协助厂长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督促检查劳动保护法令、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②协助厂长汇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劳动保护协议书签订之后,督促检查协议书的贯彻执行;③组织和协助有关科室和车间,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具体措施和方案;④协助有关科室和车间,拟制关于劳动保护的具体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⑤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入厂教育,组织有关科室和车间,进行劳动保护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如举办展览会、讲演会、座谈会等),督促各级生产领导对工人进行经常教育和现场教育;⑥参加伤亡事故调查,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科室和车间,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按期完成;⑦督促有关科室和车间,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饮料。

  从以上的主要工作看来,这一机构不仅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更重要的是组织、协助、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进行。因此,它有自己的一套工作内容,它和各科室都有程度不同的工作关系,把安技工作放在其他职能科室内兼管,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但这不等于说各职能科室在解决具体业务时可以不考虑安技问题。否则工作也是做不好的。

  (二)但是,这一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基本职责,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都了解的,有的认为只要管生产的管安全(这是应该的),这一机构可以不要;有的认为安全工作很简单,注意注意就行了,不必有专管机构,因而平时对这一机构的工作不关心不支持,一遇紧缩编制就首先将它裁并;或者是事故多了就恢复,事故情况好转又撤销,以致有的企业劳动保护机构经常动荡不定,劳动保护工作长期走不上正规。经验证明:凡是加强对这一机构的领导的单位,不仅职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障,而且生产任务也完成得很好,相反地事故增多,疾病严重,给完成生产任务带来很大的影响。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从而说明了认为劳动保护机构“可有可无”以及使劳动保护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的做法都是不对的,就是对安全生产方针的直接违背。

  (三)经验证明:企业要想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管生产的管安全。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企业领导在布置、检查和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和总结安全工作,也必须在设有劳动保护专管机构充当企业领导的助手时才能作到上述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在调整或精简机构的时候,必须注意加强而不应该削弱劳动保护工作,不要把精简机构与加强工作对立起来。具体的意见是:

  ①企业中应该单独设立劳动保护机构,作为厂长和总工程师在劳动保护工作上的助手;规模较小、性质比较简单的生产企业,可以设置劳动保护专职人员。

  ②由于安全工作关系到生产的各个方面,所以劳动保护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必须由厂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

  ③应该配备质量较强的干部担任劳动保护工作,并且把他们固定下来,要求他们专业化,以便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领导的助手作用。

  总之,应本着既要精简机构又要加强工作的原则,来研究劳动保护机构的设置与干部配备问题,至于多少个干部才算合适,这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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