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劳动保护通讯》1957年第7期
订工伤事故指标有没有根据?
主张订工伤事故指标的同志认为:制订工伤事故指标是有根据的,这些根据主要是:目前从事劳动保护工作的干部水平不高,他们还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知识;目前我国劳动保护工作普遍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设备上还不健全,甚至在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缺点或错误;从目前的企业管理水平来看,确实很难消灭工伤事故。因此,需要用指标来控制工伤事故。
不主张订工伤事故指标的同志认为:订工伤事故指标没有任何科学根据,而且也不可能找到这样的根据。
首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制订工伤事故指标在原则上就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和企业管理原则,我们的方针是安全生产,允许若干工伤事故而使之合法化的工伤事故指标,是与安全生产方针直接抵触的。对于任何一个企业到一个单位来说消灭工伤事故都是完全可能的。
其次,我们的劳动保护工作在人力上、制度上、设备上各方面都还存在某些缺点、困难甚至错误,这些都是勿庸否认的事实,但是当我们看到缺点、甚至错误的同时,决不可以忽视了基本的、积极的、对我们工作有利的一方面,这主要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职工群众一贯的无限关怀;几年来国家为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付出了大量经费;几年来也训练了大批的劳动保护工作干部和积极分子,今后还要更大规模地进行这种训练;国家已经发布了并将继续发布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规程;劳动保护的国家监督和群众监督正在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已经开始建立;有很多的安全生产经验可以学习,也有很多的事故教训可以使我们引以为戒;……不考虑到这些有巨大积极意义的事实,就不会全面,就会看到缺点和困难之后而无可奈何地说出“事故难免”、“消灭工伤事故是不切合实际的”、“做到安全生产是不可能的”等等消极悲观的论调。
也就是说,我们看到工作中不利的方面也必须看到工作中有利的方面,我们应当增强搞好工作的信心,更好地进行工作,努力消除缺点,克服困难,改正错误,而不应该以缺点、错误和困难作为根据来制订允许发生若干工伤事故的指标,从而向工伤事故妥协。比如有个企业由于行灯的使用电压过高,因而触电事故最容易发生,那就应该提出具体措施,尽快地把行灯改用安全电压,并限期完成,而不应该因此就订一个行灯触电事故的指标。又如,由于地区之间劳动保护工作发展不平衡,某一地区的工伤事故可能比另一地区多一些那就应该注意研究工作薄弱地区的问题,积极地加强这一地区的工作,而不应该因此就给这个地区订一个比另一地区高一些的工伤事故指标。同时,不仅在道理上我们应该肯定预防工伤事故、做到安全生产是可能的,而且在实践中也证明了工伤事故是能够防止的,有一些企业和生产单位已经做到了这一点。
再次,尽管主张订工伤事故指标的同志们一再说订指标有“根据”,但是,实际上他们并提不出任何科学的、实际的具体订出“指标”百分比或千分比的根据,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预先知道在某一时期内某车间或某工段要发生哪类事故,要发生多少次。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可能提出确有实际根据的事故指标。如果硬说有这种根据,那末,为什么不在事先预防事故,而偏偏要在事先订出事故指标呢?事实上,工伤事故“指标”不是事先经过科学深入地分析了全面实际情况之后制订出来的,只不过是订“指标”的人根据主观估计和猜想出来的。有充分理由和事实根据证明,订工伤事故指标的所谓“根据”,实际上并不存在。
订工伤事故指标对实际工作有好处还是有坏处?
主张订工伤事故指标的同志认为:订了工伤事故指标可以使企业有一个远景规划,有一个理想,可以使干部有明确的奋斗目标,而不致于无所遵循;而且,工伤事故指标还可以把工伤事故控制在指标之内,在可能范围内,人们还会争取把工伤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比指标还低。
在主张订事故指标的同志当中,还有的人认为,对任何事故都不能认为是合法的;也有的人认为,工伤事故控制在指标之内是“合法”的。
不主张订工伤事故指标的同志认为:主张订工伤事故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同志对减少工伤事故的一种良好的愿望。但是,有了良好愿望,而不采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不能收到预期效果的。
工作要有计划性和奋斗目标,这是完全应该和必要的;可是就预防工伤事故来说,所谓计划和奋斗目标决不应当是制订和执行工伤事故指标,而应当是及时针对具体不安全的情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认真切实地执行。实践证明:指望事故指标来“控制”工伤事故是靠不住的,因为事故“指标”本身并不能起到预防任何事故的作用,工伤事故和工伤事故指标之间并不存在着任何内在的联系。例如建筑工地的脚手架不安全,如果不针对不安全的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而指望工伤事故指标来“控制”,那末,一旦不幸脚手架倒塌,脚手架上面的工人伤亡,决不会按照工伤事故指标的“控制”行事,受伤的人数既不会符合事故指标规定的比例数,更不会仅仅发生的是轻伤事故。再用一件典型事例来说,沈阳空气压缩机厂鉴于连续发生事故而提出了工伤事故的“控制数字”,要求只许减少,不许超过,以便逐渐压缩乃至最后消灭工伤事故。指标下达之后,实际上工伤事故不但没有被“控制”住,反而增多起来,去年2月份的事故比1月份多,3月份的事故又比2月份大大增加,该厂领导干部经过研究,认为指标“保守”了,因而就提高了指标。于是,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去年第一季度给第一加工车间规定的事故指标被车间“超额完成”了,第二季度把指标提高了,车间又“超额完成了”,事故指标总是跟在事故的后面赶。这个厂去年上半年不仅“完成”了事故指标,事故一直上升,而且还发生了一件触电死亡事故。
又如,京西城子矿去年伤亡事故严重,按照京西矿务局的指示,城子矿今年必须使轻伤事故下降50%,至于采取什么措施来完成这个指标,领导上却心中无数,于是就指示各段想办法,段长们想出的根据指标“控制”事故的办法之一,就是把指标再往下作具体的分配。工人因此不满地说:“我们都好好的,谁要工伤?真是岂有此理!”
同时也可以看出,这种事故指标对那些信仰“事故不可避免论”的官僚主义者是有利的,他们可以借此对安全生产少开动脑筋和推卸他们对工伤事故应负的责任;可是,对劳动保护工作的改进和加强却有害无益。需要说明的是:主张订工伤事故指标的同志虽不一定都是“事故不可避免论”者,也不全是官僚主义者,但是就其认识根源来说,在某种程度上都直接或间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受了“事故不可避免论”的影响。
在另一方面,工伤事故指标还会大大地限制一些人对工伤事故的警惕性和预防事故的积极性。当订了工伤事故指标之后,不少人就以为并不需要对一切工伤事故都加以警惕,而只需要对工伤事故“警戒线”——工伤事故指标控制数以外的事故给予警惕就够了,事故一旦超过“警戒线”,再去积极制止。很显然,作为事故的“警戒线”,不应当是划在工伤事故指标上的百分之几或是千分之几,也不应当让事故超过指标的“警戒线”才去制止;应当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有计划地及时消除生产中不安全的因素,牢牢地记取事故的教训,对每一件工伤事故都要按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严肃地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和预防同类的事故重复发生。如果依靠工伤事故指标作为唤起厂矿企业领导防范工伤事故的“警戒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就会造成漏洞百出,不会有益反倒有害。
有人居然说:在工伤事故指标以内的事故是可以允许的,是合法的。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和有害的。
总之,既然工伤事故指标对劳动保护的实际工作有害无益,那么,订工伤事故指标就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必要的,更是不应当提倡的。
有的同志最后指出:至于有的单位订了工伤事故指标之后,只不过是把指标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或是放在抽屉里,像这种自欺欺人的形式主义的表现,那就另当别论了。
一般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两类不同的意见,大致就是这些。
我们对于工伤事故指标问题进行讨论固然会对提高认识和改进工作有一些帮助,但是,希望大家以更多的精力和更高的积极性去研究当前劳动保护工作中具有更迫切意义的实际问题,切实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尽力做好安全工作,以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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