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依据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把烟花爆竹经营准入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换)发工作。为建立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打下基础,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平稳发展。
二、目标
1、今年春节前完成全部批发企业的颁(换)发许可证工作,完成50%零售单位颁(换)发许可证工作。
2、2007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零售单位颁(换)发许可证工作。
三、实施程序
1、由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换)发管理工作。
2、各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换)发管理工作。
四、具体实施步骤
1、凡按照《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要求,经评价(评估)、培训(上岗证),申请和审查后发放的临时许可证,或在公安部门所发《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延期使用的,可直接颁(换)发国家总局统一经营许可证。
2、上述已发临时证或已延期使用公安证已满一年的经营单位,需年审、回头看后再颁(换)发国家总局统一经营许可证。
3、未经评价(评估)、培训、申请和审查的经营单位,需按《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要求,经评价(评估)或评审符合安全条件的,才可颁发国家总局统一经营许可证。
4、各市受省局委托受理审查的经营(批发)企业的申请书、评价报告等申请、审批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局。重新颁(换)发证后,各市将零售经营单位名单(包括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济类型、证可经营范围、存放量)汇总后报省安监局。以后每年3月10日前,各市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情况基本信息(经营许可证注录各项)报省安监局。
5、省局按照国家总局规定式样统一制作经营许可证证书和不锈钢牌,各市根据需求数订购。
6、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应该重新申请,同时批发企业要重新做安全评价。
五、工作要求
烟花爆竹许可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同时发证工作涉及到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不仅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还有地域和城乡差别等等。这对我们安全监管系统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任务艰巨。为此: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精心准备、认真筹划,做好本地区经营许可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2、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请市、县安监局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条例》赋予的职责,请求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预算,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换)发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3、狠抓组织协调和落实。各市安监局要制定好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做好对县级发证机关的指导和帮助,保证经营许可工作的质量,确保我省经营许可证颁(换)发工作目标全面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