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这份文件承认,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平均每年报告尘肺病新发病例1万多例。为解决这一问题,文件提出了一些措施。
略加审视就会发现,文件所提的措施主要是政府增加投入,政府加强监管,总之,主体是政府。比如,规划要求,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
这些措施必定会有一些效果,但最近发生的开胸验肺事件及职业病人群体维权的事件表明,仅靠这些措施是不够的。
过去30年来,中国经济大体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社会整体财富不断增加。然而,就在这样的时期,职业病的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趋势说明,中国的经济增长过程是存在某些问题的。也即,劳工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在很多行业、企业、车间、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职业健康保护设施。企业确实由此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占领市场。但当消费者享受到廉价产品时,劳工却在遭受职业病的折磨。
政府对此倒也并非没有采取措施。事实上,中国早就建立了一套职业病防护体系和劳动保障体系。但职业病病例持续增加的事实证明了,这些措施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原因在于,政府迄今所采取的针对职业病的强化监管措施,基本上是沿着政府体系自上而下地进行的。整个职业病监管体系是内嵌于自上而下授权的政府体系中的,其运作的驱动力量是高层级政府的政令。问题在于,这种政令会被地方政府截留,地方政府认为,强化对劳动环境的监管,将会增加本地企业成本,降低本地企业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竞争力,从而不利于本地GDP的快速增长,也不利于本地吸引投资。这样,雷厉风行的监管措施到了真正与企业打交道的基层监管部门,就消失于无形中。
在此制度框架下,基层监管部门自始即不会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政府的很多劳动环境标准在基层社会基本形同虚设。按照法律承担着职业病防护责任的监测与预警系统,通常不能发挥作用。这样的制度框架也不能为那些已经遭受恶劣劳动条件损害的劳工提供及时而充分的救济。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相关医疗机构可能不承认劳工患有职业病。即便确诊患上职业病,劳动仲裁机构也可能并不支持劳工寻求高额赔偿的诉求。就像“开胸验肺”的故事所表明的,遭受侵害的劳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相当高,这就意味着企业违法的成本非常低。这种局面当然鼓励企业无视劳动环境法规,继续肆无忌惮地制造新的职业病病例。
因此,未来中国的职业病防治要有所成就,必须转变观念,重新设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要求,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要100%查处,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这一点几乎不可能做到。即便进行查处,也未必能够作出令劳工满意的结论,相关企业也未必会得到足够教训。
当然,自上而下的监管依然是必要的,而且也确实应当予以强化。但在此之外,还应当建立一个自下而上的监管体系,这个体系运转的驱动力量就是劳工自己。
首先,劳工必然会关心自己的劳动环境。制度设计者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让劳工有渠道表达自己对于企业的劳工环境控制等问题的意见、诉求。假如能够做到这一点,则劳工就可以推动企业增加劳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病可能性。
其次,假如企业未能增加这方面的投资而导致劳工身体遭受损害,则劳工必然会要求企业给予及时而合理的治疗,并给予及时而充分的赔偿。制度设计者现在应当解决的问题是,给劳工寻求这种救济提供一些方便的渠道。假如能够做到这一点,则劳工的损害可以获得公平的补偿。企业为自己的疏忽或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种代价将会推动企业增加相关投资,从而减少职业病的发病可能性。
设计这些制度当然面临一些难题,这些制度运转起来也必然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可能暂时影响经济的增长。但是,中国经济到了目前阶段,再也不能继续让劳工以自己的血肉之躯充当企业获得利润、经济实现高速增长的代价了。而一种更合理的企业-劳工利益分配机制,也可以矫正中国经济的结构性扭曲,并使社会秩序更为平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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