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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监管严,企业才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规划》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据新华社2009年8月21日电)

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报告尘肺新发病例超过1万例,职业病严重影响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一些企业责任不落实,是造成如此严峻形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职业病防治,必须要让企业负起责任来。

但是,就现状看,许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强,面对利润的诱饵,贪婪得连身家性命都不顾了,给他们讲防治职业病的社会责任,简直是对牛弹琴、与虎谋皮。所以,要让企业负起责任,履行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必须给他们套上坚固的“夹板”——政府的监管。

实际上,《规划》对地方政府加强监管提出了很明确的要求。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这一些要求,与其说是“要求”,倒不如说是“强调”,因为这些要求,并不是新的,而是早就有了。事实上,我国早已建立了一套职业病防护体系和劳动保障体系,《规划》涉及的很多“要求”,大都已经做过明确的规定。

既然“要求”早就有了,一些地方政府的监管怎么还是那么薄弱?原因在于,倘若强化对劳动环境的监管,就会增加本地企业成本,不利于本地GDP的快速增长,不利于地方政府出政绩。结果,严格的监管措施被地方政府层层棚架、截留,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即使响亮如雷霆,到了许多基层监管部门那里,就成了耳边风,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所以,强化监管,不仅要求地方政府强化监管,还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的监管。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管,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强化人大、政协的监督,让监管真正硬起来,强起来。诚如是,企业才会负起应负的责任,才能让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多一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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