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民航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四级。
2.1 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1)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3)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4)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5)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6)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
2.2 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3 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
2.4 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
3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场管理公司,其成员由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或民用机场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省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先期调查组、航空器搜救、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专业救援工作组。
4 预警与报告
4.1 预警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报告
民航杭州空中交通管理中心、所在地机场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事发地政府;事发地政府在获悉民用航空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同时报告省政府、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报告。
4.2.1 报告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2.2 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5 应急救援程序
5.1 预案启动
发生Ⅰ级、Ⅱ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并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视情请求国家应急力量支援。
发生Ⅲ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市政府应急预案,视情启动本预案。
发生Ⅳ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事发地市政府应急预案以及事发地机场和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本预案启动时,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子预案以及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机场、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5.2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省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省各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各专业组立即赶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具体实施救援。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接受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实施救援。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5.3 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和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5.3.1 现场指挥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况,包括航空器国籍、型号、所属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号、飞机号、失事的准确时间和地点、机组及乘客人数、重要旅客人数、载荷量、燃油量、危险物品等情况。
5.3.2 消防和救生
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时,首批消防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并开始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以外时,消防队伍在接到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救援队伍应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
现场救生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5.3.3 医疗救护
事发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和卫生处置工作;医疗救护部门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救伤员工作。
5.3.4 现场警戒
公安现场警戒人员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布置警戒,保护现场,并保持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通畅,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
5.3.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制度。
5.3.6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5.3.7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调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支援工作。
5.4 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外的,或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5.5 应急结束
5.5.1 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5.5.2 应急结束程序
Ⅰ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决定;Ⅱ、Ⅲ、Ⅳ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省领导小组决定。
5.6 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进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评估和总结,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航空紧急时间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质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长我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设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供通信保障设备,作为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事故现场救援沟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设备抵达现场前,由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现场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队伍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专业队伍与救援队伍间应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6.2 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预算。
6.3 物资装备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设备,满足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宣传
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各民用机场应加强对民用航空事故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用航空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2 培训
各市、县(市、区)政府、各民用机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技能水平。
6.4.3 演练
原则上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民用航空紧急救援的综合演练,适时组织桌面演练或单项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发布。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机场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子预案。
7.2 预案的更新
随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