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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凤阳爆炸事故暴露立法监管缺陷

记者从安徽省凤阳县政府获悉,2009年6月21日3时17分,位于凤阳县大庙镇境内的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16人死亡43人受伤。根据记者从前方发回的最新消息:一座办公楼被夷为平地,通往该厂道路两侧的房屋受损严重,卷闸门和塑钢窗严重变形,有的房屋屋顶被爆炸冲击波掀翻。

晶鑫矿业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以生产和加工石英砂为主,为企业运转而使用的炸弹引发了导火索,按照以往事故经验总结的规律,我们所能想到的调查结论多是“相关责任人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防线失守”,最终形成导致数十人伤亡的“定时炸弹”。

无数的经验和血的教训一再表明,安全意识如果稍有疏忽,安全事故就可能会在不期然中降临。可是,往往是最需要严密监管之处,也最容易出现渎职不作为现象。比如,我国在几年前就颁布了《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但是,矿业严格说是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富余劳动力多,进入这个行业收益相对较高且没有行业准入限制。一些企业在利益驱动和违法成本较低的双重因素作用下,漠视并违反法令,不对工人进行培训,甚至不提供安全措施。这正是《安全生产法》上述要求缺少监管而无法落实的反映。

另外,虽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授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但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至今尚未正式颁布,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还只是征求了意见的待审批稿。

不过,即使《安全生产法》有一些立法缺憾,按照现行法律条款, 在安全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因为所固有的某些公益性特点,已得到职能部门和行政权力的重点监管。行政权力固然无法做到对庞大而复杂的生产活动进行全方位防护和监控,但可以将监管范围收窄至相关责任人头上。肩负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晶鑫矿业公司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即要求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全程监督,从而形成从执法部门到企业管理的安全监管链条。

但遗憾的是,立法细则未予明晰,日常执法监管被渎职不作为所侵蚀,立法监管的双重缺陷让安全事故如“定时炸弹”般发作,我们也就听闻一起又一起事故“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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