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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安平镇新岩煤矿“5•2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07年5月25日,涟源市安平镇新岩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5万元。

  一、事故概况

  ㈠企业名称:涟源市安平镇新岩煤矿。

  ㈡企业性质:集体企业。

  ㈢事故时间:2008年5月25日23时24分。

  ㈣事故地点:2151机巷掘进工作面。

  ㈤事故类别: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矸160t,瓦斯13000m3)。

  ㈥事故伤亡情况:死亡3人。

  ㈦直接经济损失:137.5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新岩煤矿位于涟源市安平镇岩下村, 距涟源市城区以北17km。矿井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3万t/a。2008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单独保留的技改扩能矿井,拟扩生产能力为6万t/a,但至事故发生时,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尚未通过审批。

  新岩煤矿为村办集体企业,2007年4月起由吴安南和吴显军2人承包经营,承包期10年,每年向岩下村上缴承包费160万元。2人承包以后组建了矿委会和股东大会,实行合伙经营。由吴雄华担任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吴安南担任生产副矿长,负责井下生产开拓、工作安排等工作;吴建生担任安全副矿长,负责井下生产安全工作和防突工作,兼任2151机巷掘进工作面值班长;黎华彬任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工作;下设值班员8人,兼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煤矿在册职工60人。

  新岩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暂扣;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法定代表人是吴治权,正在申请变更;矿长吴雄华取得矿长资格证,但没有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㈡矿井基本情况

  矿井位于渣渡矿区东段路馆井田,开采石炭系测水组煤层。测水组下段共含煤六层,其中5煤层为主要可采煤层,煤层倾角270,煤层夹矸将煤层分为5上和5下两个分层,5下煤层是全区的主要可采煤层,一般厚1.2m,5上煤层为局部可采煤层。

  2007年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27.90m3/t,绝对瓦斯涌出量2.02m3/min,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无自燃发火倾向,煤尘无爆炸危险。

  矿井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暗主井落底标高为+185m,副暗斜井落底标高为+256m,+185水平布置有2151机巷掘进工作面和二石门岩巷掘进工作面,+256水平布置有3煤维修作业点,暂没有回采工作面。

  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方式。有新、老两个风井,新风井安装有YBK56-№10型和BKF56-№11型轴流式通风机各一台,配套电机功率分别为15 kw和30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供+256m以下开采5煤通风。老风井安装有YBK56-№9型轴流式通风机二台,配套电机功率11 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供+238m以上开采3煤通风。矿井实测总进风量为720m3/min,总回风量为780m3/min。

  矿井有防突队,防突队长1人,防突队员3人。矿井配备了MD-2型瓦斯解吸仪和防突煤电钻。井下移动抽放泵设在+185m水平一石门口,但抽放瓦斯不正常。

  矿井安装了KJ75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配备了甲烷传感器4个,并装备了风速、开停、开关传感器,系统运行正常。

  矿井采用“四六”工作制度,即:早班(8:00~14:00);中班(14:00~20:00);晚班(20:00~次日2:00);第四班(2:00~8:00)。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2151工作面机巷掘进工作面。2151工作面机巷标高+187m,于2008年3月25日从斗口开始向南掘进,计划掘进120m,至5月25日事故发生前已掘进26m,2151机巷煤层变化较大,煤层厚度由开门时2.4m变化为18m处的3.6m,煤层倾角由27O变至33O左右,并在21m处出现连续砂岩包,砂岩包下部煤厚1.3m,倾角约40O。巷道不破底也未破砂岩包掘进(支架改为梁长1.3m,左柱1.0m,右柱2.0m),砂岩包上边沿在棚梁以下,事故当头前方煤层总厚约3.6m,煤层层理紊乱,夹有团块状“油土”。。

  在2151一石门反向风门外,安装有1台5.5kw局部通风机,配φ350mm胶质风筒向2151机巷送风,回风经停采的2151工作面切眼进入回风系统。

  为了解决2151机巷掘进工作面通风和运输问题,距离一石门25m处布置二石门。二石门于5月12日开始掘进,至事故时已掘进8m。

  2151机巷掘进前于2008年3月编制了《新岩煤矿2151煤机巷掘进安全技术措施》,2151机巷掘进至21m出现砂岩包时,安全副矿长吴建生、技术负责人黎华彬和生产副矿长吴安南均知道事故当头的煤层变化,但未向矿长吴雄华报告。黎华彬未针对2151机巷煤层变化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在2151石门外22m的北大巷设有避灾硐室,在石门中安装有两道反向风门。

  矿井于5月17日、18日和21日分别进行了预抽试验,因原施工排放孔数量过多,抽放孔与排放孔穿透漏气,预抽没能成功。

  5月份以来共进行了10次防突循环,预测10次均有突出危险,采取超前排放钻孔排放后经效果检验,均无突出危险。在掘进至21m缩小断面后,施工的排放钻孔未能打出偏角,未能控制砂岩包上部分层。5月24日至25日进行了事故前最后一次防突循环,25日中班经效果检验没有突出危险后,打了4个深1.2~1.4m的炮眼,20时在地面放了出班炮。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8年5月25日晚班(20时~次日2时),安全副矿长吴建生和带班长吴迪元主持召开了进班会,进班会分两组召开。吴迪元主持召开3煤复采区进班会,7人下井作业;吴建生主持召开2151机巷掘进工作面进班会,8人下井(2151机巷3人、二石门2人、暗主井绞车司机1人,主平硐推车工1人、值班矿长1人)。当班共15人下井。

  21时,吴建生与2151机巷大工吴保元、小工吴贤光、吴松涛下井,到达当头。发现迎头倒了一付棚子,空顶约0.8m高未见顶板,煤厚约4m,检查CH4浓度0.75%。

  22时30分,吴建生在当头与作业人员一起出了4煤车后,准备架好崩倒的棚子,因为棚子需要用铁丝捆扎才能牢固,吴建生出井去拿铁丝。其间,二石门作业的2名掘进工用风钻打了一个探煤孔与2151机巷贯通,吴建生去查看贯通情况,并交待只能施工这一个钻孔。

  吴建生领取铁丝后,约23时25分到监控室,看到2151机巷回风传感器瓦斯超限,CH4浓度达到40%,分析是井下发生了突出事故。当即通知井下其他区域作业11人撤出井口,并下井组织抢救。吴建生等抢救人员发现2151机巷被突出煤矸堆满,没有发现当头3名作业人员,抢救难度很大,出井后立即向镇安监站和市煤炭局汇报,并请求涟源市矿山救护队救援。

  涟源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率相关部门负责人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陈奉文任指挥长的事故抢救指挥部。

  经恢复井下通风系统,清理突出煤矸,于5月26日、27日、6月2日分别找到3名遇难者。至此,事故抢救结束。

  在开展事故抢救的同时,涟源市、安平镇人民政府、新岩煤矿做了大量工作,妥善处理了善后事宜,矿区稳定。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详见附件3),直接经济损失137.5万元(详见附件4)。事故时突出煤矸160t,煤矸堆积巷道80m,涌出瓦斯13000m3。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⒈矿井开采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事故地点因地质构造影响煤层厚度有异常变化且处于回采工作面采动超前应力和巷道支承应力叠加区,增加了突出危险性。

  ⒉所采取的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险,巷道空顶,作业时煤体垮落,诱导煤与瓦斯突出,作业人员被突出煤矸掩埋死亡。

  ㈡事故间接原因

  ⒈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该矿未坚持先抽后采,先抽后掘,井下虽建有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但未正常使用;采掘工作面未实行间歇作业,5月22日以后防突台帐没有执行允掘进尺审签制度。

  ⒉技术管理不到位。2151回采工作面北翼开采时采用前进式开采方式; 2151机巷掘进工作面遇到地质变化时,没有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⒊安全监管指令执行不到位。安全监管部门多次检查时指出新岩煤矿存在监控系统不完善、前进式开采、瓦斯抽放不到位、防突措施不到位等事故隐患,责令矿井限期整改并停止作业,但至事故发生前,上述监管指令均未得到落实。

  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矿长兼任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防突头面没有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违章空顶作业。

  ⒌涟源市煤炭工业局、安平镇对新岩煤矿安全监管不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㈢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防范措施

  涟源市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吸取“5·4” “5·25”两起较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突出矿井的安全监管,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㈠新岩煤矿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基础。

  1、严格执行安全监察监管指令,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监管指令必须严格执行,针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照定项目、定资金、定时间、定人的“四定”原则进行整改,隐患未整改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和基建施工。

  2、坚持依法办矿。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矿井进行扩能改造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组织基建施工和生产。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手续,保证证照齐全有效。

  3、积极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强化防突管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保证合理可靠;按规定建立矿井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正常使用;强化矿井防突管理,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4、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对采掘工程质量、防突措施、机电运输的现场管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各种安全管理台帐、记录必须齐全、有效。

  5、加强矿井技术管理,合理进行采掘部署。采掘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设计进行施工,如遇地质变化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开展矿井瓦斯地质综合分析,指导矿井安全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采煤方法、采掘工艺和设备。

  6、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煤矿安全知识,熟悉本煤矿自然灾害的特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㈡涟源市煤炭局要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一是要加强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台帐,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实行挂牌整改,并由驻矿安监员督促整改到位。二是要加强对突出矿井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聘请专家参与对突出矿井的指导服务,帮助煤矿解决防突工作的难点和疑点。三是要落实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必须实行责任追究。

  ㈢安平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安平镇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同类性质的较大事故,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教育安全监管人员提高对煤与瓦斯突出的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对辖区煤矿瓦斯灾害的治理进度。对已出台的各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必须一抓到底,责任落实,工作要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结果。要采取过硬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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