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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佩带、使用原则

一、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同时也规定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用好防护设施、用好个人防护用品。
  
  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目的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这些用品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三、个人防护用品分类

  各类个体防护用品,具有不同的功能,如眼睛保护、听力保护、呼吸保护、皮肤防护以及防护服、安全带、保险带等常见的保护用具。

  1、听力保护 听力保护的器具主要有两大类:耳塞;耳罩
  2、 呼吸保护装置 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过滤呼吸保护器;另一类是供气式呼吸保护器,
  3、眼睛保护
  眼睛保护用品一般可以分为3类:安全眼镜;安全护目镜;面罩
  4、个体防护服

  四、个人防护用品佩带、使用原则

  1、个人防护用品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因此个人防护用品应该是在进入应该需要佩带、使用的作业场所,不得挪作它用。
  2、个人防护用品佩带、使用最基本原则是必须在不影响完成正常巡检(看、听、摸等)和操作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规范正确使用。
  3、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个人防护用品一般按法定规定的期限及事业部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特殊情况向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才可更新或调换。
  5、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实行使用者签名制,从而保证劳动者配备与其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应规范正确佩带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6、对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即整体作业环境低于85dB(A)每8小时工作日,佩带可视个体健康和对噪声敏感度情况而定,但必须有获得个人防护用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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