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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防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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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防护服的款式分类、设计原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织物为面料,采用缝制工艺制作的一般防护服(下称防护服)。
  2 引用标准
  GB 250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 411 印染棉布技术要求
  GB 414 印染布皂洗牢度试验方法
  GB 2661 男女单服装
  GB 2662 男女棉服装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3921 纺织品耐洗色牢度试验方法
  GB 3923 机织物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量(条样法)
  GB 5326 精梳涤棉混纺印染布
  GB 13640 劳动防护服号型
  FJ 513 染色中长涤粘混纺布
  3 术语
  3.1 一般防护服 general protective clothing
  防御普通伤害和脏污的各行业穿用的工作服。
  3.2 缝纫强力 seam strength
  在规定条件下,使织物缝纫处断裂所需的力。
  4 款式分类
  防护服分以下几种款式:
  a. 上、下身分离式;
  b. 衣裤(或帽)连体式;
  c. 大褂式;
  d. 背心;
  e. 背带裤;
  f. 围裙;
  g. 反穿衣等。
  5 设计原则
  防护服应做到安全、适用、美观、大方。应符合以下原则:
  5.1 有利于人体正常生理要求和健康。
  5.2 款式应针对防护需要进行设计。
  5.2.1 适应作业时肢体活动,便于穿脱。
  5.2.2 在作业中不易引起钩、挂、绞、碾。
  5.2.3 有利用防止粉尘、污物沾污身体。
  5.3 针对防护服功能需要选用与之相适应的面料。
  5.4 便于洗涤与修补。
  5.5 防护服颜色应与作业场所背景色有区别,不得影响各种色光信号的正确判断。凡需有安全标志时,标志颜色应醒目、牢固。
  6 技术要求
  6.1 面、辅材料的性能要求
  6.1.1 面料断裂强力
  a. 化纤、涤棉混纺布经向断裂强力应不小于780N(厚料)或490N(薄料),纬向断裂强力应不小于390N;
  b. 棉印染布经向断裂强力应不小于911N;纬向断裂强力应不小于411N。
  6.1.2 面料缩水率
  a. 涤棉混纺印染布缩水率应符合GB 5326表4规定;
  b. 染色中长涤粘混纺布经向缩水率不大于3%,纬向缩水率不大于2%;
  c. 印染棉布经、纬向缩水率均不大于3%,对大于3%的面料必须预缩后再加工。
  6.1.3 面料耐洗色牢度
  a. 涤棉混纺印染布应符合GB 5326表5规定;
  b. 染色中长涤粘混纺布应符合FJ 513表5规定;
  c. 印染棉布应符合GB 411表6规定。
  6.1.4 防护服易损部位,如肘、膝盖、臀部,一层面料尚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加贴布。
  6.1.5 缝纫线单线强力不小于7.8 N/50 cm(800 gf/50 cm)。
  6.1.6 衬布、袋布的性能,应同面料相匹配。
  6.1.7 钮扣的色泽、质地应服从防护服总体设计要求,电器装配等作业场所用工作服上禁用金属扣。
  6.2 号型尺寸应符合GB 13640的规定。各主要部位允许偏差应符合GB 2661~2662规定。
  6.3 针距密度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针距密度

6.4 缝制工艺应符合以下要求
  6.4.1 各部位的缝合要顺直、整齐。伸缩性面料松紧应适宜。
  6.4.2 线路、针迹要整齐,无明显歪曲或堆砌,无跳针、开线、断线。
  6.4.3 腋下、裤裆等易开裂部位,采用双道线。
  6.4.4 上衣袖口、底边及裤脚口的折边要在2cm以上。
  6.4.5 钉扣牢固,钉线必须透布层。四眼扣的钉线应并列,首尾结牢。
  6.4.6 锁扣眼应匀整、完全、美观。扣与眼相对,允许偏差不大于0.2cm,扣眼开通。
  6.4.7 商标位置端正,上衣钉在领下沿后中,裤子钉在门襟腰里,号型标志钉在商标下沿。
  6.4.8 衣片缝纫强力不小于100N。
  6.4.9 钮扣缝纫强力不小于140N。
  6.5 成品外观要求:
  6.5.1 折叠端正、熨烫平整,表面清洁。不得有污渍、疵点及其他有损外观的毛病。
  6.5.2 不应有漏缝、缺件、破损。
  6.5.3 领子平服、不起翘,上袖端正、圆顺,袖笼周围不起绉。
  6.5.4 对称互差:门襟、袖长、袖口、裤长、裤脚、裤门襟对称互差不大于0.4cm。
  6.6 成品色差
  上衣领、袋面料、裤腿侧缝色差高于4级,其他表面部位4级。
  7 试验方法
  7.1 耐洗色牢度检验
  按GB 3921或GB 414试验。
  7.2 成品规格检验
  以米制钢卷尺对成品试样主要部位规格尺寸进行测量。
  7.3 制作质量检验
  检验在照度不小于150lx的平面工作台上进行,检验者前方无闪烁光或眩光。先将试样全部钮扣扣好,平铺于工作台上后,按6.2~6.6条(除6.4.8,6.4.9外)规定的技术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7.4 成品色差检验
  按GB 2661第15章(1)项规定检验,以GB 250评级。
  7.5 缝纫强力检验
  按GB 3923试验,结果取最低值。试样制备方法如下:
  7.5.1 衣片缝纫试样的制备 在腋下、肩袖、裤内侧及裤裆缝合处或缝合有缺陷部位,以缝合线为中心线,截取宽5cm(有效针码长度),长33cm的试样。
  7.5.2 钮扣缝纫试样的制备 取衣、裤门襟(包括全部钮扣)宽5cm试样,以自身扣眼,依次扣好钮扣,逐一进行试验。
  8 检验规则
  8.1 每批服装材料需经服装加工厂质检部门查验无误后,方准入库。
  8.2 每批防护服产品需经加工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8.3 防护服的质量检验应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应分别符合表2、表3要求。
  表2 一般防护服检验项目

注:+表示应检项。
  -表示不检项。
  表3 一般防护服不合格项目分类

8.4 出厂检验应按批量进行,应以供货批为检查批,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检查批。被检防护服应从检查批中随机抽取。
  8.5 出厂检验采用计数抽样方法,应符合GB 2828规定,按表4随机抽样。
  表4 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Ac——合格判定数;
  Re——不合格判定数。
  8.6 在以下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正式投产前;
  b. 服装面料、款式,缝制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整体效能;
  c.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e. 正常生产的产品可每两年进行一次;
  f. 产品质量检验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7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B 2829规定。型式检验的检查批,应为定型检验生产的全部产品。或正常批量生产过程中,型式检验规定周期内的全部产品。抽样大小应根据所承受的试验费用与试验设备的现有能力确定。也可按表5随机抽样。
  表5 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

8.8 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8.8.1 应依据表3的要求,按A、B、C三类不合格数分别累计。累计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一件产品上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A类不合格(可能同时存在B类和C类不合格),按一个A类不合格品统计;
  b. 一件产品上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B类不合格(可能同时存在C类不合格,但不得有A类不合格),按一个B类不合格统计;
  c. 一件产品上有一个或一个以上C类不合格(不得有A类或B类不合格),按一个C类不合格统计。
  8.8.2 某一类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为该类检验项目合格。反之,如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则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
  8.8.3 如A、B、C三类检验项目均为合格,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仅C类检验项目不合格,该批产品为副品;若A、B类检验项目不合格或A、B两类有一类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8.4 对不合格批产品,允许将不合格品剔除或全面返修,修改后再次提交检验,检验的严格程度及样本大小应由供需双方商定。
  8.9 对违反一般防护服设计原则,影响防护功能,面料主要性能不符合规定的未定型新产品,不得进行型式检验,不准投产。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每件成品须有厂名、商标、号型和检验合格证。外包装上应有厂名、商品名称、货号、数量及出厂日期。
  9.2 包装应整齐、牢固,数量准确,在产品与外包装间应设防潮隔层,外包装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9.3 产品运输不得损坏包装,防止雨淋日晒。
  9.4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及确保安全的地方贮存、防止鼠咬虫蛀、霉变和其他隐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家邦、于冰茜、徐文兰、李长青、苏慧、金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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