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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大火再次烧出了央视对法律的傲慢

新华社2009年2月10日上午12时快讯 北京市消防局上午通报,9日晚发生的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工地火灾系业主单位不听治安民警劝阻,执意违法燃放烟花造成的。据北京市消防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骆原介绍,9日晚,中央电视台雇用了湖南某烟花公司,擅自在失火大楼西南角空地燃放了数百枚礼花弹,这些礼花弹属于A类烟花,燃放必须经过北京市政府批准。整个燃放经过有4台摄相机进行跟踪拍摄,目前燃放人员和礼花弹箱体已经被警方监控并取证。首先失火部位还在调查中。北京市朝阳消防支队红庙中队指导员张建勇,在扑救央视新址大火时,因吸入过量毒气英勇牺牲。另有5名消防人员和1名央视工作人员受伤。(羊城晚报,2月10日头版)

央视似乎常常用自身的行为告诉我们:在中国,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似乎不看事件本身,也不用去太在意法律,跟是谁去做关系比较大。有的人做了违法的事情被追究,有的做了违法的事情却能置身事外。央视此外违法燃放烟花如果不是造成一死五伤的重大火灾事故的话,想必有关执法单位一定不会处罚它,甚至出了这么大的事故也不会处罚或者就轻处罚。君不见,若是一般单位和个人出了这么大的事故,恐怕有人要被刑事拘留起来了吧?但是 央视的责任之多现在也是监控并取证,相关责任人提都没提。燃放烟花不仅是违法,而且事前民警劝阻无效,性质不可谓不恶劣。不过,对于央视来说,小小的民警,也就是同为部级单位的北京市政府规定,我堂堂央视也是部级单位,而且是“无冕之王”中之霸王----操控着国家最为强大的舆论监督武器,谁能奈何?

禁放烟花最多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央视岂会放在眼里?哪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央视也是傲慢无比。比如前不久的台标事件,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部门近日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40%“上星”电视频道的台标都需要修改。中央电视台面对记者的采访,表态颇值得玩味。据记者转述,接受采访的“有关人士”认为,中央电视台的台标已经延续了数十年,非常珍贵,不可能轻易更改。若要更改,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京华时报》2009年2月4日)。法律专家乔新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4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中央电视台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台标,显然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作为一个在海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机构,中央电视台居然不了解国家的法律,长期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台标。不知道中央电视台法律事务部门对此该作何解释。在得知违法后,中国教育电视台立即修改不合法的台标,央视却对全国的一片声讨声和执法人员充耳不闻,由于央视的身份特殊,很多时候就不受法律约束。法律即使有不合理性,但是在被废除之前,任何一个公民都得无条件执行,更何况,这条法规对于国家文字的规范使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报道称,火灾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中央电视台深感痛心,给周边群众造成交通拥堵和生活不便,中央电视台表示真诚的道歉。笔者认为:仅仅道歉是不够的,希望央视从今以后,不再自持身份特殊就对法律蔑视,此次违法事件也应该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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