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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亮点看消防责任社会化

10月28日,修订后的消防法经表决通过,并将于2009年5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消防法三大亮点凸显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消防责任社会化的趋势。

单位,是消防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

  据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介绍,修订后的消防法强调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

  消防安全,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责任。修订后的消防法在强化政府、部门消防责任的同时,着重强化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特别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能否预防火灾,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李世雄介绍说,新法也规定了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公民有责任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监督违法行为,并予以制止、检举和揭发。

重大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关审核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主要承担依法监管的职责。而对中介机构审查问题,本法未作规定。

  “对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一些特殊建设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这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审核比较妥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介绍说,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关不再事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而是由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郎胜评价说。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一次写入法律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利用市场手段来平抑火灾风险,消防法第一次将其写入,并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责任保险;鼓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为更好地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草案曾将公共场所以及高火险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强制性规定,但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律未将其列为强制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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