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概况
蒲邓煤矿为私营煤矿。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该矿越界开采。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矿井南部205工作面内的1#掘进头巷深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蒲邓煤矿弄虚作假,以掘代采,劳动组织管理和“一通三防”管理混乱,违法、违规越界组织生产。
二是克城煤管站对蒲邓煤矿检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人员对该矿复产验收中收受矿方礼金,对该矿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员、越界开采、井下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等问题失察。
四是蒲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发现该矿存在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等重大问题。
五是蒲县公安局及其民爆科、克城派出所违规审批供应蒲邓煤矿火工品,对非法买卖火工品打击不力。
六是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蒲邓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混乱情况监管不到位。
七是蒲县、克城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蒲邓煤矿长期存在的隐患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由司法机关处理28人。
其中:
1.郝英杰,蒲邓煤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蒲邓煤矿矿长。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偷税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张晓东,蒲邓煤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3.王张喜,蒲邓煤矿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4.荀记昌,农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5.武绍学,蒲邓煤矿总工程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6.樊如飞,蒲邓煤矿南采区生产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7.韩卫中,蒲邓煤矿北采区生产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8.任光明(曾用名任天兴),蒲邓煤矿有限公司总经理。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9.郝建栋,蒲邓煤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事故发生后逃逸被抓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张蒲龙,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驻蒲邓煤矿安全监察员。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1.姜茂功,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克城煤管站站长。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2.黄剑,临汾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蒲县中队克城小队队长。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3.张七斤,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工作失职,在对蒲邓煤矿进行复产验收中收受蒲邓煤矿5000元人民币,临汾市检察院已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16人。
其中:
1.王文峰,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纠察分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2.张雁庭,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尉文典,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已免去局长职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刘卫东,蒲县克城地矿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建斌,蒲县克城镇派出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邱锁林,蒲县公安局民爆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强,蒲县克城镇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范维胜,蒲县克城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煤矿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依法没收蒲邓煤矿违法非法生产销售煤炭所得1314.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2629万元,共计3943.6万元。依法吊销蒲邓煤矿相关证照、实施关闭。
责成临汾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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