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结合目前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
二、暑期时间定为七、八、九三个月,企业防暑降温费用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
三、各设区市,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把防暑降温工作列为贯彻执行《劳动法》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防暑降温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四、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赣劳安[1995]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17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