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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安监局以执法促隐患排查治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连云港市安监局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以执法促隐患治理。

  一是落实法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限落实、防范措施落实、应急预案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二是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三是严格行政许可制度。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是严格执行总局规章。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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