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平等协商,可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2007年2月27日上午,饱受关注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
修改稿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单位在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劳动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同时,可以平等协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而一度引发人们关注的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的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问题,也在修改稿中得到了满意的答复:修改稿除继续坚持“各单位应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外,还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有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性骚扰和家庭暴力作出明确定义,所以修改稿未对“性骚扰”条款展开进一步的阐述,如何认定“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性骚扰形式,修改稿未有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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