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德国签合约没有期限的概念了。这在德国是这样的情况。还有,其实左先生提到了一个问题的关键,员工应该有可能会失业,失业了该怎么办?我们现在欠缺的这一块,等于说这个责任应该由政府的税收来承担。但这个责任现在转嫁到了企业。
其实真的跟德国比,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差很多了。他们如果辞退一个人,是给6个月的工资。而我们只是一个月的。
这个问题,之前的《劳动法》规定的太少了。它缺乏可执行性。我发现新的《劳动法》用词、用句比原来的要准确、完善。它可能原来的一句话,现在变成三句话来说。我觉得《劳动合同法》是非常大的进步。但今天的问题是,无固定期限的问题,主要是在这个问题上。
我觉得张五常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的经济是建立在低成本劳动上的,这个国家的财富的积累,是我们鉴于我们每个月100美元的工资。
我想说,《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主要是出来的时机的问题。就是说我们的经济是不是在转向一个不是靠低劳动力成本来支持经济的时候,如果该转了或者是已经转了,《劳动合同法》应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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