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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非法销售花炮罚10万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安监局出台《大连市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记者了解到,对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市内四区2008年1月22日至2月21日销售烟花

  市安监局公布了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时间,即市内四区(不含甘井子区农村部分)销售期从2008年1月22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其他地区销售期从2008年1月17日(农历腊月初十)至2008年3月9日(农历二月初二)。

  ◎人口密集住宅小区居民楼内禁设零售点

  根据大连市近年烟花爆竹销售的实际情况,《办法》确定今年全市零售点的总量控制在2200个之内,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10%。其中市内四区的零售点为440个。具体为:中山区86个,西岗区73个,沙河口区134个,甘井子区147个。

  其中,市区不得在中山路、人民路、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港湾广场等主要干道旁、广场及天津街、青泥洼桥、西安路商业街、长兴市场周边等繁华地带布设零售点。不得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小区居民楼内设立零售点,对设在上述区域内的公建商用房要按标准严格审批。

  ◎销售点必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办法》对烟花爆竹销售点和储存库房设立了严格的条件。包括销售点和储存库房必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房屋。其中,销售点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同时,销售点和储存库房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而且,要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15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必须采取专店销售。大于15平方米的商店采取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连接的柜台必须采取明显的隔离措施,和对面柜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始终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鞭炮

  《办法》要求,批发、销售的产品内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的明显标志。

  必须从本地获得经营许可的批发公司、生产企业许可设立的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店采购烟花爆竹。购进的烟花爆竹商品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蹿天猴)、纸手榴弹、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mm的双响炮(市内四区不允许销售任何规格的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不得走街串巷卖鞭炮

  各零售点必须悬挂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条幅。严禁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零售点储存库房内不得超量储存;储存总量不得超过三天销售量,且价值总量最多不超过3万元。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不包括实行招投标设立的零售点)、走街串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

  ◎违规操作最高罚10万

  市安监局表示,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公司(或生产企业)向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批发公司(或生产企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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