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而没有关于“救人”行为而发生的伤亡视同工伤的规定。另外,该规定强调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救人”行为在道德上虽然值得肯定和提倡,但在性质上属于维护其他个人利益的行为,不同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另外,“救人”行为可以通过见义勇为基金途径来奖励和补偿,而且根据一般的民事法律原则,受益人也应当对“救人”者的损失予以一定补偿。因此救护个人的行为而受到的伤亡不作为工伤来处理。但是如果是在抢险救灾中实施救人的行为,则该救人的行为应包含在抢险救灾行为中,就应按抢险救灾行为视同工伤处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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