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为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私自顶替他人上班,并未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纯属单方面的个人行为,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也未与用人单位形成任何劳动关系。因此,私自顶替他人上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有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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