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如何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10%、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每1~3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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