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易安网友就班前班后会(主要指安全生产内容)是否有必要开,展开了热烈讨论。大致归纳网友们的主要观点如下:
观点之一:“有必要开”认为,班前班后会不仅有必要开、必须开,而且开的时间不能太短。试想,不安全行为、现场安全隐患、劳动纪律等需要在班前安全会上强调的,在班后会上总结点评的有很多。一些员工的违章违纪不安全行为,不在班前会上提醒,这些员工就记不住;在班中发现的问题要是在班后会上不说不罚,那伤亡事故的发生,就是迟早的事了。
观点之二:“没必要开”认为,现在企业生产压力很大,班前班后会不占用工作时间就要占用职工的休息时间,如果连员工基本的休息时间都不能保证,这不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吗?
观点之三:“应该开,但不可搞花架子走形式”认为,班前班后会一要注重提高开会的实际效果;二是开会时间要短,讲话要精炼,有针对性、指导性。
上述观点究竟哪一种正确?新《安全生产法》对此并没有明确,当然,也不可能在法律条款中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班前班后会的安全生产规章及有关文件,主要是在实行连续性生产三班倒的煤矿等高危行业。如原煤炭工业部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班前班后会曾作出过规定。笔者于上世纪60年代在煤矿从事过三班倒的井下一线工作,也曾参加过班前班后会,记得即使是在十年动乱时,所在的煤矿也还是坚持了班前班后会制度。这并非那时所在煤矿的矿工们安全意识有多高,而是如诺不遵守这一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性规定,就不能保持井下起码的正常安全生产作业,这既是因煤矿这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特殊要求决定的,也是血的经验与教训换来的。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发布的一些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及文件,也多次对班前班后会作出规定。
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9年3月3日颁发的《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15号)第15条明确规定:“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把开好班前会作为现场管理的第一道程序,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针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布置好当班安全生产及各岗位应协调处理的事项。明确工作中注意的问题,识别不安全因素,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到安全注意事项不讲明不下井、责任不明确不下井。”
又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26日颁发的《关于印发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行〔2012〕86号) 第9条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中包括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第23条明确规定,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分析可能遇到的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
无疑,易安网友们上述讨论中的观点之三,得到了大多数安技人员的支持。许多煤矿企业的安全员发表意见认为,关键是班组长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技能与安全管理水平。绝不能因企业生产压力大,个别主持班前班后会的班长水平不够高、讲话中对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讲得不清晰、对发现的违章违纪不安全行为点评不到位,会开得缺乏有针对性、指导性,因而就否定煤矿企业多年来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班前班后会制度。
易安网友们的上述讨论,其意义并非局限在如何开好班前班后会,重要的是要避免安全工作在一系列的会议、一系列的活动中走过场。即使是许多不实行连续性生产三班倒的高危行业企业,即使是更多的非高危行业企业,在平时的生产会、调度会等企业日常性会议上,都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强调安全生产,当汇报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在进行生产调度的同时必须优先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第一融入到生产工作的各环节之中,建立起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才是最终目的,才能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常态。尤其是一年一度的全国安全月活动中,无论是会议还是活动,要做到富有创造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不断创新形式,才会有实际效果。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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