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国有17起事故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最初涉险57人,最终导致85人死亡、46人受伤。在这17起事故中,4起为矿山企业事故,13起为其他行业事故。在13起其他行业事故中,最初涉险只有17人,因盲目施救增加死亡24人,并造成22人受伤,其中:硫化氢中毒9起,死亡28人、伤14人,死伤人数分别占这13起事故伤亡总数的68.3%和63.6%。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苏省扬州市“9.1”硫化氢中毒等近期发生的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惨痛教训,现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有关要求和措施通报如下:
(一)广泛宣传防中毒、防窒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和企事业单位防范硫化氢中毒的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识别硫化氢等常见有毒有害气体的方法、防范中毒事故和急救等安全知识,提高民众防范硫化氢等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协会的作用,指导和帮助社区开展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安全培训,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杜绝因施救不当、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
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急救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危害性和特点,掌握自救互救知识,防止盲目施救。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清淤、维修作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单位人员等的安全培训。
(二)建立和完善防中毒、防窒息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器材。有关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容易积存硫化氢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等进行普查,建立作业前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制度、进入密闭空间或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采样分析制度等。凡有进入坑、池、罐、釜、沟、井下、管道等存在或可能存在硫化氢气体的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的,都应制定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外部监护人员的职责;不得将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的清淤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悬挂防中毒警示标志,安装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要把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应具有对有害气体浓度、氧含量等进行检测的手段。要为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报警仪、满足实际需要的氧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配备救护带、救护索等防护设施。
(三)开展科学施救的应急演练。根据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预案内容和救护设施使用方法。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作业人员提高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的能力。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场所前,必须对危险场所空气进行采样分析,确定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种类及其浓度,制定中毒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含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要采取强制通风置换等措施,经过检测合格。作业人员要戴好防毒面具,系好救护带,熟悉应急预案、逃生路线和人工急救方法。
(四)作业时指定专人监护,遇险时科学施救。进行危险作业时,要安排有应急救援知识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设备。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负责检查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和了解应急预案的情况,提前告知作业人员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紧急情况下的呼救方式和逃生方式,落实监督安全措施,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岗。当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时,要沉着应对,冷静处理,及时报警,寻求专业救护;救援者应佩带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救援,禁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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