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醉驾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对于酒驾,一次扣驾照6个月;第二次酒驾或将吊销驾照,而且处罚金额 “至少涨4倍”,即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由于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在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上,行政处罚必然应当升格,以弥补国家对违法行为惩治链条上的“裂痕”。由此,当刑法将某种行为的责任后果升格为刑事处罚后,相应的行政处罚体系必然需要作出调整,这种调整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整个国家治理的方式。例如对酒驾而言,伴随着新刑法条款的实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政府相应的治理行为更加凸显出“严惩”态势。
但是,这样的严惩思维,能否在公民心中培育出理性而稳定的“驾车观”呢?能否让车主自觉养成 “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的行为习惯呢?我以为短期内应当会起到类似的效果,但长期看未必能够塑造一个群体的社会心理。就我周遭的朋友来说,仍有不少人对此类处罚规定并不“感冒”。我想一个社会的良好秩序之所以“罚”不出来,一个重要原因是公民对行政执法的“潜规则”太过熟悉:其一,执法只是“一阵风”,一旦“雨过天晴”,执法势必懈怠,处在不严密的执法环境中,公民总有“偷溜”的机会主义心理;其二,执法太过“人情化”,即便遇到了真执法的交警,找找关系疏通一番,就能够“风平浪静”。在这样的执法印象中,严惩最终只会对那些无权无势的公民留下暂时性的威慑效应。
其实,法治社会的“治”并非天然地与“罚”相连,对于交通秩序的治理,惩罚或许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公共服务与引导才是第一位的。在频频出现的恶性交通事故之后,作为公共治理方的政府部门是否也应反思:究竟应当如何引导构建一种文明、理性、和谐的马路秩序?政府在这方面提供的服务与文化孵化功能是否到位?如果深究起来,除了必要的监管与惩治,政府部门还可以提供更多、更贴心的公共服务,例如在酒店中张贴一些警示性和告诫性标语,利用各种文化资源培育车主的汽车文明等等。
现代社会政府的公共治理早已告别了传统威慑型方式,在合乎法治原则的轨道上融入对公民权利的更多关怀与照顾,正成为一种优良的行政秉性。这样的行政思维,不仅出于政府取悦纳税人的考虑,更多的来自单纯压制、惩治治理手段本身的局限性。同样,对于正在进入汽车时代的交通治理更是如此。在秩序失范的特殊时期,及时调试立法治理策略,这是公共治理的重要方法;但从“硬币的另一面”而言,长久性的治理举措,更需要从公民权利的视角,采取标本兼治的多种手段综合施策,以形成良好的秩序生态。
□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