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城市地下管道“安全经”
欧美城市地下管道“安全经”
城市地下管道是看不见的“城市大动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20多种管网,构成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神经”系统,具有信息传输、能量输送、废物排放等基本功能。地下管道一旦发生事故,除了造成看得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更潜伏着看不见的生态灾难。欧美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较高,对维护城市地下管道安全运行,都各有一套成熟经验。
■何正标
法国
地下管道综合走廊的鼻祖
面对错综复杂、管理困难的城市管道系统,法国人发明了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各类管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难题,避免了脚踩“拉链路”、头顶“蜘蛛网”的管线布局问题。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又称“共同沟”,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早在1833年,当时的世界繁华之都巴黎为解决地下管线的敷设问题、提高环境质量和安全水平,在系统规划排水网络的基础上,开始兴建世界上第一段地下管线“共同沟”。如今,巴黎已经建成总长度约100公里、系统较为完善的“共同沟”网络,法国其他大城市如里昂、马赛等也兴建了规模较大的“共同沟”网络。
法国的“共同沟”消除了通信、电力等系统在城市上空布下密集的“蜘蛛网”及地面上竖立的电线杆、高压塔等,避免了路面的反复开挖,创造了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即使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城市各种管线设施由于设置在“共同沟”内,避免了过去由于电线杆折断、倾倒造成的二次灾害;发生火灾时,由于不存在架空电线,有利于快速展开灭火,将灾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而有效提高城市的防灾抗灾能力。管线“共同沟”模式受到其他欧洲城市的极度推崇,伦敦、莫斯科、马德里、奥斯陆、斯德哥尔摩等城市也相继构建地下“共同沟”网络。
美国
行政立法与技术创新的典范
作为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美国的管道安全行政和立法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美国政府管道安全机构的建立源于一起严重的管道爆炸事故。1965年3月,路易斯安那州的一段天然气管道发生爆炸,造成17人死亡,惊动了时任总统约翰逊,建立管道安全管理机构也随即被提上议程。1968年,隶属于美国运输部的管道和危险品材料安全管理局成立,负责全国管道的安全监管、规范管道生产设计、安装维护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
在成立政府管理机构的同时,相关立法工作也同步进行。《美国联邦法规》第49章第190条至第199条即为管道安全管理办法。1968年,国会审核通过了《1968天然气管道安全法案》,历经多次修订之后,形成了更加专业的《2006管道检测、保护、实施及安全法案》。除了联邦立法外,各州还制定了更加严格细致的法规条例,涉及管道设计、制造、运作和维修等各个方面。不仅管道运营商受到各种行业安全标准的约束,连管道用户也需要遵守各种法规。例如,居民家中的燃气锅炉如需更换,必须让持有相关证书的修理人员来操作。
管道和危险品材料安全管理局高度重视技术创新,通过长期研究开发了一种全数字全球信息系统数据库——全美管道绘图系统。该系统由管道运营商和各州政府机构提供数据,包括管道及设施位置的地理空间数据、管道及设施属性的数据等,涵盖全美所有地下管道设施。该局利用数据库部署人力,检查可能发生地震、洪水和其他灾害的重点地段,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向联邦或州应急救援机构提供详细资料。
强有力的政府监管、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的技术创新,使美国管道安全一直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安全、可靠又环保。管道和危险品材料安全管理局统计显示:1992年至2011年,全美累计发生管道事故逾万次,却保持着人员零死亡的纪录。
严谨务实后来居上的开拓者
德国
作为工业化强国的后起之秀,以严谨务实著称的德国人在城市地下管道建设管理方面博采众长、比学赶超。德国人在法国的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在城市主干道一次性挖掘共用市政管廊,管廊内包括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给水和燃气管道等,并设专门入口,供维修人员出入。共用市政管廊的建设采用先进的地下掘进技术以及高效的防渗材料,如泥水平衡盾构技术和各种可灌性好、凝固时间可调节的浆材。更重要的是,德国在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信息管理技术,对以后的维护也大有帮助。德国的共用市政管廊普遍比较宽敞,为未来的更新翻建预留了足够空间。在地上交通运输达到极限的今天,许多德国专家积极研究在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运用地下管道作为继公路、铁路、水运、航空之后的第五条物流通道。
除了在技术上借鉴创新之外,德国同样重视政府管理和法律约束的作用。上世纪50年代,德国每个城市都以立法的方式对地下管道建设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定,各城市都成立了由规划专家、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及市民代表等组成的“公共工程部”,统一负责地下管道系统的规划、管理、建筑与安全监管等。所有工程的规划方案,必须包括地下管道的已有分布情况和拟建管道的情况。工程设施的分布必须与周边既有管道保持一致。对于较大的地下管道工程,必须经议会审议。在经营上,德国大多数城市的地下管道系统采用由多家企业参股的市场化方式共同经营,投资企业对所建的地下管道及设施享有一定年限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但是产权均系国有。这样既有利于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又避免了地下资源的流失或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