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责任追究不能撇开企业
【原创】责任追究不能撇开企业
5月4日《鲁中晨报》刊登了《安全检查时未发现隐患两名公职人员被定罪》一文,文中以王某和刘某按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为由,判处两人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读了这篇文章后,感觉法院判决太过草率。法院追究责任没有抓住根本,没有从事故发生的主体去开始追究责任,以此延伸事故的责任追究,而是用一种错误的认识去追究事故的责任,而笔者认为追究事故责任应从主体开始。
责任追究首先要追究企业的有关人员。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的。由于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企业是排查、治理和防控隐患的主体,同样,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是责任追究的主体。因为,企业的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制度的落实等安全工作主要靠企业来完成。如果企业这些工作没有做好,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哪么安监部门再怎么监管,企业还是可能照样出事故。从“周村案”看,就是一个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典型案例,这起事故是由于直接原因是由于拌料机电机引线接头处长期被滴落的润滑油侵蚀老化,致使外壳带电。间接原因是这家公司编造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长期用63A的继电保护器代替10A的继电保护器,配电室未配备专职电工等,从而引发了这起事故。以上这些隐患和问题都是企业主体责任再从企业证人的证言也能证明是由于企业的主体责任不落实而引发的事故。证人隽某甲(山东XX塑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职工王某丁触电身亡,事故原因是搅拌机电机引线接头被润滑油侵蚀了绝缘层导致漏电,搅拌机未安装接地设施以致发生触电事故。同时企业编造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用
企业的事故隐患不能靠安监人员来排查,企业是排查治理隐患的主体。安监人员是人不是神,安监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这不容质疑。但是,靠安监人员的监督检查就能消除企业的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这是不可能的。一是安监部门的力量有限,不可能对所有企业都监管到,只能按执法计划对某些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二是由于每个人的知识和能力所限,安监人员不是什么“万金油”,也不可能是什么都懂的“高手”,因而不可能满足所有企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要求,也不可能查出企业所有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因而安监人员出具的整改通知书也不可能涵盖企业的所有事故隐患和问题。“周村案”中,像“用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孙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