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几起事故处理看安全生产问责的转变
从最近几起事故处理看安全生产问责的转变
孙锡云
最近国家连续对吉林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5?10”和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几起重特大事故进行了问责处理,从这几起事故问责与以往的问责处理有所不同,可以看到我国问责机制和问责动向出现了新的转变,有了新的变化。
一是在问责对象上,由低层人员处理向高层管理人员转变。这几起事故的处理没有像以往一样对普通的操作人员如:上海大火对一名电焊工进行了处理、央视大火对一名安全员进行了处理,而这些处理由于是对低层人员进行的而在媒体和社会各界中引起了不少的议论和争论。这此处理与以往不同没有针对这些低层人员而是针对企业的高层人员,重点对握有实权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人员进行问责。
二是在问责范围上,由企业人员向企业人员与政府人员并重转变。这几起事故不仅对事故责任的主体企业进行了问责处理,也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如:宝源丰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除对企业的8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外,还对政府的11人进行了刑事责任追究、对包括副省长在内的23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行政处理也是从一名副省长到各级政府官员处理了20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5?1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对29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对42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受处分的人员中既有企业的领导人,也有政府及部门的主要领导。从这些事故的处理中说明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同等重要。说明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也有责任,政府及相关机关的有关人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在问责的理性上,由片面问责向全面问责、科学问责转变。以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人们往往有片面认识,认为只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就是安全管理人员的问题,就应该追究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因此在追究责任时往往有公允,只对安全管理人员追究责任,而忽略其他人员的责任。以前的央视大火追究安全员李书志刑事责任、2008年1月26日中国安全生产报报道的《这起事故,我没有玩忽职守》的廖之波事件就是典型例子。最近这几起事故的问责处理与以往不同,追究不再片面,而是向全面化发展,这几起事故没有针对具体的操作人员和具体管理的安全管理人员,而是对有实际权利的企业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进行了问责,使追责更全面,更人性化,更科学,更合理。
四是在问责的权限上,由“替罪羊”式问责向权责一致式问责转变。这几起的问责不再是抓住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为主要问责对象,而是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问责,即你掌握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责任,权责相当,以八宝煤业公司“3·29”事故事故为例,赵显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3年4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安监员闫晓斌的只给予留党察看2年的党纪处分。这样的问责就抓到了根本,出了事故权力越大的人承担的责任就越大,而不是用低层的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当“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