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首页
载入中.......................
 
     
 

载入中.......................
时 间 记 忆
载入中.......................
最 新 评 论
载入中.......................
专 题 分 类
载入中.......................
最 新 日 志
载入中.......................
最 新 留 言
载入中.......................
搜 索
用 户 登 录
载入中.......................
友 情 连 接
博 客 信 息
载入中.......................


 
安全乱象:从厂内运输车辆说起
[ 2016-11-23 21:23:00 | By: 海波 ]
 

安全管理现在比较乱,乱的没有章法,没有人情味道,乱到“听天由命”。安全章法多着呢?你怎么说没有章法呢?因为大家都有章法,自然也就没有了章法。不信,我们从厂内机动车说起…..

过去机动车有章法,劳部发[1995]161 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现在有《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结果呢?目前:厂内机动车没有检验单位了。为什么呢?几百块钱的检测报告,不够“判刑”用的,真是值不得!过去特检所不干不行,现在简政放权,可以不干了,咋的。不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101条,自20141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解读: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生产、检测、检验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本条原来的适用对象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所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201411日《特种设备安全法》施行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法的规定。同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根据这一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可以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从实际情况看,铁路机车的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已经比较成熟、定型,而海上设施,尤其是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为了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不再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都作为本条的适用对象,而仅仅适用于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以及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保障安全生产,有必要对其安全管理专门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本条对这两类产品的安全规定了双重保障要求:首先,这两类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其次,在投入使用前,还必须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例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本法的规定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这一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选购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时,必须审查生产单位是否具有生产资格,对非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此类产品,不得购买。同时,必须委托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为了确保检测、检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进行检测、检验,本条还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就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必须认真负责, 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检验,提出科学、客观的结论。检测、检验应当出具专业检测、检验证明(报告)。检测、检验合格的,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不合格的,不得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因检测、检验机构的原因,致使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删去了原条文第2款有关制定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也是考虑到《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所以不再重复规定。

     另一方面,还有一个远古的《规定》并没有说废除,劳部发[1995]161 号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章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

 

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

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

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谁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厂内机动车辆到哪里去检验………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6-11-23

 
 
  • 标签:车辆 
  • 发表评论:
    载入中.......................
     
    Powered by O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