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43条,5883字。从网上下载拜读后感觉不疼不痒,老生常谈。
从目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看,不可能不发生事故,并且很难判断其遇见性。作为中央企业: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该率先垂范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运行模式和待遇标准,不是含糊不清的“模糊”概念。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大话套话连篇,跟网上下载的一样,还来一个吉祥日子发布,8月18日,一看就是某安全秘书“一气呵成”。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我们看看什么是重大、较大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大家记住: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这难道不是“不疼不痒”是什么?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om.cn/blog 2008-10-27 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