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说: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思路敏捷、职责分明、条款清晰,抓住了安全生产命脉,堵住了安全生产管理环节上的一些漏洞、补丁、病毒,只有一级一级的排查事故隐患,不管是基层安全监察部门还是企业主管安全部门,找到了工作重点,知道了干什么,如何去干,把过去抓安全生产的“两张皮”增添实实在在的内容,职责和处罚“双管”齐下,这是杜绝隐患滋生最好的办法;安全生产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不去做,就怕你隐瞒事故,不怕你事故隐患不治理;比如: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比如: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了时间性管理模式,杜绝“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局面,比如: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比如: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我们的老局长送给我们基层安全员的一朵玫瑰,是对基层安全员的爱戴之情,教导我们以红色玫瑰为主题,作出经典之曲。
2008-5-12.余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