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人们对于行为安全的理解比较片面。行为安全是一套理论和方法,如果听过欧美学者关于行为安全的学术报告就知道,行为安全包括动作、习惯、程序(工艺安全?)、和安全文化/氛围等,不仅仅是员工的操作动作而已。
一直以来人们总是觉得行为安全不如工程策略有效。事实上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一个解决的人的误动作问题,一个解决物理状态的安全性问题。要预防事故,两者都是必要的,不能相互取代。
一直以来人们认为行为安全(旨在自觉地实现安全)不如法律严惩有效果。其实这两者也是不可替代的
。如果按照前面所说的,法制是组织行为的一部分(参考
很多国有企业安全管理所缺与安全法学的研究方向),两者不可能矛盾。如果不按照上面所说的,法制解决法制该解决的问题,行为安全方法解决另外的问题,两者也并不矛盾。
所以没必要把行为安全摆在和其他事故预防方法相对立的地位。多种方法预防事故不是更好更有效吗?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于使用安全管理,很多事故被认为是“管理原因(人祸,如包头空难,很可能是飞机翼未清洁好造成的,伊春空难不具备着陆条件强行着陆等等)”造成的。但殊不知,不把管理问题化为行为安全的某个具体环节(组织的、个人的)的问题,这个管理问题既不能被清楚地认识到其到底是什么,也不容易被解决,接着就是事故就还是糊里糊涂地继续出。所以不要行为安全方法是不行的,各方面不支持行为安全也是不行的,除非不想预防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