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http://www.esafety.cn/blog/wll/176763/index.html
载入中.......................
职业健康知识 | 2018-9-3 19:20:00
(1)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1)职业危害因素定义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
2)职业性危害因素分类
按其性质,可分为以下环境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和其它因素。
3)物理因素
是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与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生危害。
4)化学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工业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雾气、蒸气或气体的形态遍布于生产作业场所的不同地点和空间,接触毒物可对人产生刺激或使人产生过敏反应,还可能引起中毒。
5)生物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和真菌等。
6)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
如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的不合理,工作的紧张程度等;个人生活习惯的不良,如过度饮酒、缺乏锻炼等;劳动负荷过重,长时间的单调作业、夜班作业,动作和体位的不合理等都会对人产生影响。
7)其他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的文化教育程度、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带来影响。另外,如职业卫生法制的健全、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系统化,对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减少作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也是十分重要的。
(2)职业病的概念及其分类
1)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被可引致铍肺;氟可致氟骨症;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2)职业病的分类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十大类: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3)生产性粉尘的定义及分布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生产性粉尘来源于固体物质的机构加工、物质蒸气冷凝、物质的不完全燃烧等。在我国分布较广,且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较大的生产性粉尘主要有:
①矽尘。矽尘也称为游离二氧化硅(SiO2)粉尘,生产中接触SiO2粉尘的作业非常多。如冶金、煤炭行业的开采、爆破;修路、筑桥等作业;机械制造、加工业的原料破碎、研磨、配料、铸造、清砂等生产过程;还有陶瓷、水泥厂作业均可接触SiO2粉尘。SiO2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②煤尘。这里主要是指煤矿井下开采时,在掘进和采煤工作中接触的粉尘,主要是煤尘和SiO2粉尘,这种混合性粉尘叫煤矽尘,是对煤矿工人造成明显危害的粉尘,主要引起煤矽肺。
③石棉尘。接触石棉作业主要是石棉采矿、纺织、建筑、造船业以及耐火材料、刹车板制造和使用等作业中。石棉被公认为致癌物,发达国家已禁止使用,并组织研究石棉替代品。
4)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其中以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尘肺是目前我国工业生产中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列出的法定尘肺有13种,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5)生产性毒物的概念
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在原料、辅助材料、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及废渣中存在,其形态包括固体、液体、气体。如氯、溴、氨、一氧化碳、甲烷以气体形式存在,电焊时产生的电焊烟尘、水银蒸气、苯蒸气,还有悬浮于空气中的粉尘、烟和雾等。
6)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
①金属及类金属中毒。金属有多种分类方法,按照理化特性可简单分为重金属、轻金属、类金属三类。金属中毒有多种,如铅中毒、四乙基铅中毒、锰中毒、铍中毒、镉中毒。类金属中毒有砷中毒和磷中毒等。
铅中毒者口内有金属味、流涎、恶心、呕吐、腹胀、阵发性腹绞痛、便秘或腹泻,严重者出现抽搐、瘫痪、昏迷、循环衰竭、中毒性肝病、中毒性肾病、贫血、中毒性脑病等;四乙基铅中毒可产生严重神经系统症状,部分患者出现全身皮疹,可有呼吸道刺激症状;被化合物的皮肤损害主要表现为皮炎、被溃疡和皮肤肉芽肿;铬对皮肤损害较明显;磷早期中毒症状一般为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等。
②有机溶剂中毒。有机溶剂中毒引起的职业危害问题,目前在全国也是非常突出的。例如生产酚、硝基苯、橡胶、合成纤维、塑料、香料,以及制药、喷漆、印刷、橡胶加工、有机合成等工作常与苯接触,可引起苯中毒;还有甲苯、汽油、四氯化碳、甲醇和正己烷中毒等。
苯中毒主要影响造血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甲苯与苯大体相同,但毒性略轻些。汽油主要经呼吸道吸人,急性中毒时,轻者有头痛头晕、无力,呈“汽油醉态”。高浓度吸人还可引起化学性肺炎、肺水肿,严重者出现中毒性脑病等。四氯化碳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对人毒性极强,误服2~3mL即可中毒,30~50mL可致死;吸人较高浓度时,最先出现呼吸道症状,慢性中毒表现为进行性神经衰弱综合征。甲醇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毒性较强,误服5~10mL可致中毒,15mL可致失明,30mL可致死,可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心肝肾及导致胰腺炎。正己烷毒性较低,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黏膜刺激及中枢神经的麻醉作用,如头痛、头晕、恶心、无力及肌颤等。
③刺激性气体中毒。工业生产中常遇到的一类有害气体主要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等。刺激性气体对呼吸道有明显的损害,轻者为上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可产生喉头水肿、喉痉挛、中毒性肺炎,可导致肺水肿。刺激性气体大多是化学工业的原料和副产品,此外在医药、冶金等行业中也经常接触到。刺激性气体多有腐蚀性,生产过程中常因设备被腐蚀而发生跑、冒、滴、漏现象,或因管道、容器内压力增高而致刺激性气体大量外逸造成中毒事故。
刺激性气体中毒症状主要是眼、上呼吸道均有刺激症等,严重时,可发生黏膜坏死、脱落,引起突发性呼吸道阻塞而窒息。
④窒息性气体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是一种最常见的窒息性气体。煤气制造以及用煤、焦炭等制取煤气的过程中,制造合成氨、甲醇、光气、羰基金属以及采矿时爆破烟雾,均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冶金工业中的炼铁、炼钢、炼焦等作业场所也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生产过程都有接触一氧化碳的机会,并有可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
硫化氢中毒。石油开采、炼制、含硫矿石冶炼、含硫的有机物发酵腐败等可产生硫化氢,如制糖、造纸业的原料浸渍,清理粪池、垃圾、阴沟时,都可发生严重硫化氢中毒。呼吸道为主要侵入途径。中毒时,轻者出现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胸闷、头痛头晕、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意识丧失、血压下降;严重者出现脑水肿、休克、心肝肾损害。接触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立即昏迷、死亡,称为“闪电型”死亡。
二氧化碳中毒。不通风的发酵池、地窖、矿井、下水道、粮仓等处,可有较高浓度的二氧化碳蓄积。二氧化碳中毒常为急性中毒,患者进入高浓度二氧化碳环境后,几秒钟内即迅速昏迷,若不能及时救出可致死亡。另外还有氰化物及甲烷中毒等。
⑤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常见的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有苯胺、苯二胺、联苯胺、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等。这类化合物被广泛用于制药、印染、油漆、印刷、橡胶、炸药、有机合成、染料制造以及化工、农药等工业。这类化合物中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苯胺等均可引起白内障。苯的氨基化合物具有致癌作用,如联苯胺、4一氨基联苯可致膀胱癌。
⑥高分子化合物中毒。高分子化合物的生产包括:①由化工原料合成单体;②单体经聚合或缩聚成聚合物;③聚合物的加工、塑制等。在整个合成、加工及使用过程中均可产生一些有害因素。如氯乙烯、丙烯腈、氯丁二烯、二异氰酸甲苯醋、环氧氯丙烷、己内酞胺、苯乙烯、丙烯酞胺、乙氰、二甲基甲酞胺等均可引起中毒。
⑦农药中毒。农药是一类特别的化学品,对人体的影响主要包括急性中毒和长期接触后的不良健康效应。农药主要分为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氮三大类,其毒性相差悬殊。在我国将农药依据大鼠急毒性的大小,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类。农药的接触非常广泛,在其生产、运输、保存、使用中均有大量的职业接触者。
7)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作业场所存在的物理职业危害因素包括气象条件(气温、气湿、气流、气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
①噪声及噪声聋
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等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噪声可分为三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受到这些噪声影响的,主要有使用各种风动工具的工人、纺织工、发动机试验人员、拖拉机手、飞机驾驶员和炮兵等。
生产性噪声对人体的危害首先是对听觉器官的损害,我国已将噪声聋列为职业病。噪声还可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
②振动及振动病
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产生振动的设备有锻造机、冲压机、压缩机、振动筛、送风机、振动传送带和打夯机等。产生振动的工具主要有:锤打工具,如凿岩机、空气锤等;手持转动工具,如电钻和风钻等;固定轮转工具,如砂轮机等。
振动病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两种。局部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
③电磁辐射及所致的职业病
a非电离辐射
射频辐射。一般来说,射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不会导致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主要引起功能性改变,并具有可逆性特征。在停止接触数周或数月后往往可恢复,但在大强度长期辐射作用下,对心血管系统的征候持续时间较长,并有进行性倾向。微波作业对健康的影响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以及心血管系统的变化。
红外线。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人职业病名单。
紫外线。强烈的紫外线辐射作用可引起皮炎,表现为弥漫性红斑,有时可出现小水泡和水肿,并有发痒、烧灼感。皮肤对紫外线的感受性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除肌体本身因素外,外界因素的影响会使敏感性增加。例如,皮肤接触沥青后经紫外线照射,能产生严重的光感性皮炎,并伴有头痛、恶心、体温升高等症状,长期受紫外线作用,可发生湿疹、毛囊炎、皮肤萎缩、色素沉着,长期受波长340~280mm紫外线作用可发生皮肤癌。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电光性眼炎。
激光。激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它的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的影响和对皮肤造成损伤。被肌体吸收的激光能量转变成热能,在极短时间内(几毫秒)使肌体组织局部温度升得很高(200℃~1000℃)。肌体组织内的水分受热时骤然气化,局部压力剧增,使细胞和组织受冲击波作用,发生机械性损伤。
眼部受激光照射后,可突然出现眩光感,视力模糊,或眼前出现固定黑影,甚至视觉丧失。
b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引起的职业病包括:全身性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病;局部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所致远期损伤,如放射所致白血病。
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外照射皮肤疾病和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和其他放射性损伤共11种。
8)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
异常气象条件指高温作业、高温强热辐射、高温高湿;其他异常气象条件指低温作业、低气压作业等。
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有以下4种:中暑、减压病(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高原病(是发生于高原低氧环境下的一种特发性疾病)、航空病。
9)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引起职业癌的物质称为职业性致癌物。
职业性致癌物可分为3类:
①确认致癌物。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等。
②可疑致癌物。如铜、铜、铁和亚硝胺等,但尚未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
③潜在致癌物。这类物质在动物实验中已获阳性结果,有致癌性,如钻、锌、铅。
10)职业性***
我国已将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逸散物、六价铬化合物等11种职业性致癌物所致的癌症列人职业病名单。
11)职业性传染病
我国将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12)其他列入职业病目录的职业性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白斑、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冻伤、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铬鼻病、牙酸蚀症、爆震聋)、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等均列入职业病目录。
13)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主要是指在职业人群中,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非职业因素也可引起发病,是未列入职业病目录的一些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如搬运工、铸造工、长途汽车司机、炉前工及电焊工等因不良工作姿势所致的腰背痛;长期固定姿势,长期低头,长期伏案工作所致的颈肩痛;长期吸入刺激性气体、粉尘而引起的慢性支气管炎。
视屏显示终端(VDT)的职业危害问题:由于微机的大量使用,视屏显示终端(VDT)操作人员的职业危害问题是关注的重点。长时间操作VDT,可出现“VDT综合症”,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症、肩颈腕综合症和眼睛视力方面的改变等。
其他如一些单调作业引起的疲劳、精神抑制、缺勤增加等;夜班作业导致的失眠、消化不良,又称为“轮班劳动不适应综合症”;还有些脑力劳动,精神压力大、紧张可引起心血管系统的改变等。某些工作的压力大或责任重大引起的心理压力增加等也会对人体带来影响变化。
14)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妇女由于生理特点,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影响下,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易受到影响,且可以通过妊娠、哺乳而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和发育成长,关系到未来的人口素质。在一般体力劳动过程中,突出的有强制体位(长立、长坐)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而问题。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质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质量超过25kg的作业。许多毒物、物理性因素以及劳动生理因素可对女工健康造成危害,常见的有铅、汞、锰、锅、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氯丁二烯、苯乙烯、己内酞胺、汽油、氯仿、二甲基甲酞胺、三硝基甲苯、强烈噪声、全身振动、电离辐射、低温和重体力劳动等,这些可引起月经变化或具有生殖毒性。
(3)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1)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职业病的发生常与生产过程和作业环境有关,但环境危害因素对人的危害程度,还受个体的特性差异的影响。在同一职业危害的作业环境中,由于个体特征的差异,各人所受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这些个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健康状态和营养状况等。职业病的发病过程,还取决于下列3个主要条件。
①有害因素的本身的性质
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发生职业病密切相关。如电磁辐射透人组织的深度和危害性,主要决定于其波长。毒物的理化性质及其对组织的亲和性与毒性作用有直接关系,例如汽油和二硫化碳具有明显的脂溶性,对神经组织就有密切的亲和作用,因此首先损害神经系统。一般物理因素常在接触时有作用,脱离接触后体内不存在残留;而化学因素在脱离接触后,作用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或继续存在。
②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危害都与量有关(生物因素进人人体的量目前还无法准确估计),多大的量和浓度才能导致职业病的发生,是确诊的重要参考。一般作用剂量(dose,D)是接触浓度/强度(concentration,C)与接触时间(time,t)的乘积,可表达为D=C·t。我国公布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就是指某些化学物质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限量。但应该认识到,有些有害物质能在体内蓄积,少量和长期接触也可能引起职业性损害以致职业病发生。认真查询与某种因素的接触时间及接触方式,对职业病诊断具有重要价值。
③劳动者个体易感性
健康的人体对有害因素的防御能力是多方面的。某些物理因素停止接触后,被扰乱的生理功能可以逐步恢复。但是抵抗力和身体条件较差的人员对于进人体内的毒物,解毒和排毒功能下降,更易受到损害。经常患有某些疾病的工人,接触有毒物质后,可使原有疾病加剧,进而发生职业病。对工人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格检查,其目的在于发现其对生产中有害因素的就业禁忌证,以便更合适地安排工作,保护工人健康。
(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概念和分类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规定了330种化学有害因素、47种生产性粉尘、1种生物类有害因素、8类物质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肌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类。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类
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控制效果评价)。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直接为建设工程设计,特别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依据。因此,预评价是一项严肃认真且具有执法性质的科学技术工作。要求评价人员具有扎实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关联学科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还需要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而科学、准确地辨识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对拟采取的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做出准确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防护措施的设计提出建议。预评价工作的性质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工作程序,并且要严格地执行预评价工作规范。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指定评价工作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卫生部2002年22号令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指出: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其余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
①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
②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作为分级根据的6项指标:急性毒性、致密性、容许浓度、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
③可能产生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的。
④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⑤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人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与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一样,进行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6)职业病危害申报
1)职业病危害项目定义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
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③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表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情况表;
②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③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
④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
⑤生产工艺流程图;
⑥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可列出);
⑦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⑧存在毒物作业项目的提交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①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1号)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7)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①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筛选职业禁忌证,保证不安排他们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的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③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合、解散、破产时,亦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④应急检查
要求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①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健康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8)职业病报告
1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①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即诊断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成为法律规定的职业病报告的责任人或责任主体,以上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报告的义务。
2)违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的罚则:
①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限
《职业病报告办法》中规定的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限归纳如下:
①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③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④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⑤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⑥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
⑧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
4)应报告的职业病
《职业病报告办法)》中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属于报告范围内的职业病统计共10大类132种。
(5)职业病报告内容
根据引发职业病的有害物质类别不同,分别编制了《尘肺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按规定上报。
①尘肺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有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的劳动者,或尘肺晋期、调出(人)本省的尘肺病患者和尘肺死亡者均应填卡报告。在岗的非编制职工患有尘肺病时也应填报。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尘肺病患者的基本信息、开始接尘日期、实际接尘工龄、尘肺病种类、胸片编号、诊数结论、报告类别、死亡信息、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
②农药中毒报告卡。适用于在农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因农药生产而发生中毒者归人职业病报告卡,不统计在此报告卡内。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农药中毒患者的基本信息、中毒农药名称、中毒农药类别、中毒类型、诊断日期、死亡日期、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
③职业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除尘肺病、农林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以外的一切职业病的报告。本报告卡适用于新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职业病患者的基本信息、专业工龄、职业病种类、具体病名、中毒事故编码、同时中毒人数、发生日期、诊断日期、死亡日期、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
2)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性能分类
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号令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两大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第四条中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在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10月以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文发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中,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为如下6大类:
①头部护具类;
②呼吸护具类;
③眼(面)护具类:
④防护服类:
⑤防护鞋类;
⑥防坠落护具类。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如一般的工作服、手套等。
3)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分类
①头部防护用品
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如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安全帽、防寒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等。
②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为防御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由呼吸道吸入,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如防尘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
③眼面部防护用品
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伤害眼睛或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以及防冲击眼护具等。
④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劳动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噪声头盔等。
⑤手部防护用品
保护手和手臂,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套(劳动防护手套),如一般防护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X射线手套、耐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等。
⑥足部防护用品
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人们称劳动防护鞋,如防尘鞋、防水鞋、防寒鞋、防静电鞋、防高温鞋、耐酸碱鞋、防油鞋、防烫脚鞋、防滑鞋、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振鞋等。
⑦躯干防护用品
即通常讲的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服、防砸背心、防毒服、阻燃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电磁辐射服、耐酸碱服、防油服、水上救生衣、防昆虫服、防风沙服等。
⑧护肤用品
指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面、手等外露部分)免受化学、物理等因素的危害的用品,如防毒、防腐、防射线、防油漆的护肤品等。
⑨防坠落用品
用于防止人体从高处坠落,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网、踩板等。
4)劳动防护用品按用途分类
按防止伤亡事故的用途可分为: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耐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
按预防职业病的用途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噪声用品、防振动用品、防辐射用品、防高低温用品等。
5)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规则》(GB11651-1989)国家标准,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依据。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①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②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③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求
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责任为:
①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②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③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④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⑤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8)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
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确认防护用品对危险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检查的内容包括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③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