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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新安法安监部门必须定好位、履好职 | 2022-7-21 11:30:00
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增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必须进一步定好位、履好职,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

   《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了执法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定好位,摆正自身的“身份”,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依法开展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七条分四项,详细界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排查治理隐患,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吸收和总结近年来全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把“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有关内容纳入其中,新增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自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处理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明确监管职责,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上下功夫,把着力点放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上,把工作做到位,防止主次不分,解决越位、错位的问题。

   与督办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联,强化监督管理手段,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扩展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权限,第二十八条新增了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强制措施,为采取这些措施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程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程序、谨慎行使。

   为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建立了违法行为记录和向社会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制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的一大特色就是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不仅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而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这扩大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既要为罚款额度出台裁量尺度,又要为可罚不可罚确定裁判依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依法、公平、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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