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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山“龙哥”判例的示范效应看安监追责}

从昆山“龙哥”判例的示范效应看安监追责

中国安全生产网 作者:王飞 2018-09-20 13:56:41

9月1日,备受关注的“昆山砍人案”随着昆山市公安局的一份“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警方通报而尘埃落定。网上一片点赞,甚至有人将这个司法判例定义为“中国司法进步的里程碑”,可见公众对这次判例的认可度之高。比起这起判例本身,或许其对社会公德的示范效应更加值得称赞。与之相反的是直到现在都被人诟病的“南京彭宇案”判例。从那以后,“扶不扶”问题席卷全国,有人甚至说“彭宇案”判例让中国道德至少倒退十年。

纵观这份警方通报,可以说是有理、有据、有人情味。其中让笔者印象最深的是这句话“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做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是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说:“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而以往,我们缺少的正是设身处地的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想问题,往往是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去苛求当事人的行为,当“事后诸葛亮”。这也正是“正当防卫认定难”困局的症结所在。由此,笔者想到其与近年来安监人员在事故后被追责的许多案例竟有着颇多相似。

近年来,安监人员在事故后,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后,被追责几乎成为常态,而且同等事故被追责人数及被追刑责人数逐年增加。其大多数均是以失职渎职被追责。而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很大的一个问题正是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去苛求当事人的行为,当“事后诸葛亮”。检察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是站在事故后看事故前——假设当事人在事故前怎样怎样做,就可以避免这样的事故。甚至让当事人自己分析:站在现在的角度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这起事故?而这些措施只要换掉前缀——当事人没有怎样怎样做——就变成了当事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佐证。相比于正当防卫认定难,事故后安监人员失职渎职的认定门槛却异常的低。“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管而没有管”,在立法本意上的界定边界应该是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既我们常说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是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但纵观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被追责的案例,很多往往是首先就走入了“有罪推定”的怪圈——既然出了这样的事故,监管监察肯定是不到位。其实,按照这个推理我们就会得出一个很荒谬的结论——只要监管监察到位就不会出事故!这显然是违背科学的。

就对安监人员的追责来看,“失职渎职罪”的立法本意本来是为了惩戒那些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之徒,震慑那些不作为、滥作为之辈。立法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但从现在的司法实践层面,纵观近年来事故后,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几乎每起事故安监人员都难逃追责名单。究竟是全国的安监系统失职渎职都如此泛滥,还是我们经常用“事后诸葛亮”式的思维推理,将“失职渎职”的门槛压的太低?我们不否认确实有害群之马,这在哪个部门都难以避免,但我们相信大多数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还是兢兢业业的在各个岗位默默守护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过度的追责会造成一种很可怕的示范效应——其一,在安监人员来看,不管你工作多么认真,只要辖区出了事故,追责几乎不可避免。在这种示范效应下,安监人员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怎样自保,怎样把责任推出去,工作起来也是畏手畏脚,生怕“摊上事”。试问在这样的导向下,还有谁搞创新、讲担当?这与我们如今提倡的鼓励领导干部担当作为背道而驰;其二,逢事故必拿安监开刀也给公众造成一种错误印象——事故就是这些监管部门不管造成的,他们要是好好管哪会出这样的事故,要不为啥抓他们?从公众角度看,政府监管责任甚至大于了企业主体责任,对政府的不满甚至超过对事故企业的不满。这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执政为民的政府形象十分不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该规划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注重司法社会效果,为司法工作提供价值引领。我们也急切呼吁最高法出台针对“失职渎职罪”细致、合理、有人情味的司法解释来引导正确的法律示范效应。什么时候事故后对安监人员的追责成为个例,其示范效应传递出这样一种信号——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来说,只要尽职尽责工作,不管出多大的事故都不会被追责。从公众来看,大部分安监人员都是尽责尽职的,只有少部分人失职渎职遭到惩处。这才是一个正常的、科学的、积极地追责结果。

正如@人民日报在其官方微博中所说:“法律不能苛求每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对穷凶极恶者“点到为止”。优先保护防卫者,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所在。”我们也应该这样说:“法律不能苛求每个安监人员都是孙悟空,对所有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都能达到“火眼金睛”。保护尽职尽责的安监人员,督促他们有担当、有作为,才是《刑事诉讼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立法的价值所在。”

自由空间 2018-9-21 20:05:00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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