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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
2008年发生的瞒报事故,除了矿难这一主要发生源之外,在奶粉事件、医院感染、危险品运输等等中都出现了。事故单位钻法律空子,介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之间,想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想尽一切办法来逃避法律的处罚,来逃避法律责任已司空见惯。从字眼上说,迟、漏、谎、瞒很好理解,迟是比规定时间晚,漏是指由于客观原因遗忘,谎是指存在主观故意,瞒是隐藏实情,不让别人知道;针对这些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事故报告责任、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报告的内容以及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3号局长令)中进一步明确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情形,该规定明确: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出了事上报了要处理,瞒报被发现了也是处理。但瞒报一旦侥幸“成功”,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近一个时期行政问责越来越严,一起事故会影响地方官员“一大串”,同时由于上级官员是可以贿赂的,现场记者是可以收买的,新闻媒体是通过公关可以搞定的。所以瞒报自然成为一些事故单位和地方官员的“理性选择”。
自由空间 2008-11-9 18:40:00 | 阅读全文 | 回复(2)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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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瞒报啊!我们应该要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避免下次安全事故的发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