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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万隆乡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 | 2017-1-6 8:02:00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万隆乡煤矿位于重庆市綦江县石壕区香树村,属綦江万隆乡所有。该矿于1975年建矿,1977年投产,原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1万吨。最高年产量达10632吨。1984年,乡政府为改善生产条件和扩大生产能力,决定将原生产水平+993米降低13米标高,于1985年1月沿垂直煤层走向的顶板岩石,开拓运输平峒。5月29日,新拓开的平峒经新开拓的8号煤层运输大巷、煤层上山与老井的运输平巷贯通,形成了全矿两井采掘工作面大串联通风。
该井田内有可采煤层3层,自上而下依次为7号、8号、12号。其中8号煤层有突出危险。
1988年6月14日中班,副矿长王某某安排7名职工在新7号、8号煤层掘进,12人到老井工作。新井当班班长带领2名工人到8号煤层掘进工作面,先在碛头装了一矿车煤炭,2名工人即推着出井。班长操起手镐准备挖煤。这时听到碛头内煤体发出放鞭炮一样的声响,用手去摸时,煤炭显得松软,并有跳动的感觉。这时在新井7号煤层掘进的一名工人到此拿撮箕,他发现这是煤与瓦斯突出的征兆,即喊“快跑”。二人便往井外飞跑,在接近8号煤层运输平巷转弯时,听到身后传来一声较小雷鸣般声响,不一会儿,碛头又传来巨大的雷鸣般声响,随着一股强烈的气流将一人吹撞在巷道右帮上,另一人险些被吹倒。二人进入平峒后,边跑边大声呼叫“赶快跑啊!”这样新井的全部人员拼命跑出了井外。
经测定,这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75吨,突出瓦斯约7000立方米。事故共死亡11人,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4.4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领导人员素质差,缺乏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当新井8号煤层上山掘进头于1988年6月12日发生第一次煤与瓦斯突出,预示了新井8号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时,没能引起矿领导的重视,没有按照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办事,而是换了地点,继续在8号煤层运输巷掘进。
2.该矿新老井采掘工作面大串联通风,以致新井发生突出后的大量高浓度瓦斯涌人老井。
3.矿井没有按规定配齐专职瓦检员,没有建立严格的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现象严重。事故当天,新井没有检查一次瓦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4.乡、区政府忽视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提高产量指标。县乡煤矿主管部门对万隆乡煤矿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虽进行了多次检查,并下文通知整改,但指导不力,督促整改不严。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90年1月3日四川省劳动厅以川劳矿(1990)1号文批复处理如下:
1.矿长王某某,严重忽视安全,对上级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对新井未配专职瓦检员,对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研究,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改造。他对突出预兆,没有采取措施,终于酿成事故,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撤销矿长职务处分。
2.副乡长赵某某,在万隆乡煤矿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下,片面要求提高矿井产量,致使煤矿产量压力太大而削弱了自身安全改造。对上级部门作出的矿井瓦斯严重超限,应先开采7号煤层的决定,只作了布置,没有落实,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30%的罚款。
3.矿新井技术员兼瓦检员阮某某,对瓦斯长期空班漏检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没有提出防突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给予撤销职务,同时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30%的罚款。
4.石壕区副区长聂某某,参与了万隆乡煤矿的发包工作,同意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万隆乡煤矿高产量发包,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给予本人当月工资20%的罚款处分,并责成其在区企业干部会上作检查。
5.綦江县矿业公司在工作中对万隆乡煤矿的安全生产业务指导不够,督促事故隐患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其认真总结教训,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万隆乡煤矿位于重庆市綦江县石壕区香树村,属綦江万隆乡所有。该矿于1975年建矿,1977年投产,原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1万吨。最高年产量达10632吨。1984年,乡政府为改善生产条件和扩大生产能力,决定将原生产水平+993米降低13米标高,于1985年1月沿垂直煤层走向的顶板岩石,开拓运输平峒。5月29日,新拓开的平峒经新开拓的8号煤层运输大巷、煤层上山与老井的运输平巷贯通,形成了全矿两井采掘工作面大串联通风。
该井田内有可采煤层3层,自上而下依次为7号、8号、12号。其中8号煤层有突出危险。
1988年6月14日中班,副矿长王某某安排7名职工在新7号、8号煤层掘进,12人到老井工作。新井当班班长带领2名工人到8号煤层掘进工作面,先在碛头装了一矿车煤炭,2名工人即推着出井。班长操起手镐准备挖煤。这时听到碛头内煤体发出放鞭炮一样的声响,用手去摸时,煤炭显得松软,并有跳动的感觉。这时在新井7号煤层掘进的一名工人到此拿撮箕,他发现这是煤与瓦斯突出的征兆,即喊“快跑”。二人便往井外飞跑,在接近8号煤层运输平巷转弯时,听到身后传来一声较小雷鸣般声响,不一会儿,碛头又传来巨大的雷鸣般声响,随着一股强烈的气流将一人吹撞在巷道右帮上,另一人险些被吹倒。二人进入平峒后,边跑边大声呼叫“赶快跑啊!”这样新井的全部人员拼命跑出了井外。
经测定,这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75吨,突出瓦斯约7000立方米。事故共死亡11人,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4.4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领导人员素质差,缺乏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当新井8号煤层上山掘进头于1988年6月12日发生第一次煤与瓦斯突出,预示了新井8号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时,没能引起矿领导的重视,没有按照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办事,而是换了地点,继续在8号煤层运输巷掘进。
2.该矿新老井采掘工作面大串联通风,以致新井发生突出后的大量高浓度瓦斯涌人老井。
3.矿井没有按规定配齐专职瓦检员,没有建立严格的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现象严重。事故当天,新井没有检查一次瓦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4.乡、区政府忽视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提高产量指标。县乡煤矿主管部门对万隆乡煤矿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虽进行了多次检查,并下文通知整改,但指导不力,督促整改不严。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90年1月3日四川省劳动厅以川劳矿(1990)1号文批复处理如下:
1.矿长王某某,严重忽视安全,对上级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对新井未配专职瓦检员,对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研究,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改造。他对突出预兆,没有采取措施,终于酿成事故,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撤销矿长职务处分。
2.副乡长赵某某,在万隆乡煤矿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下,片面要求提高矿井产量,致使煤矿产量压力太大而削弱了自身安全改造。对上级部门作出的矿井瓦斯严重超限,应先开采7号煤层的决定,只作了布置,没有落实,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30%的罚款。
3.矿新井技术员兼瓦检员阮某某,对瓦斯长期空班漏检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没有提出防突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给予撤销职务,同时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30%的罚款。
4.石壕区副区长聂某某,参与了万隆乡煤矿的发包工作,同意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万隆乡煤矿高产量发包,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给予本人当月工资20%的罚款处分,并责成其在区企业干部会上作检查。
5.綦江县矿业公司在工作中对万隆乡煤矿的安全生产业务指导不够,督促事故隐患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其认真总结教训,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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