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公司情况,特指定本制度。
第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要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1)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2)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的培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无操作证者不得独立操作。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第五条 安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每年至少检定、检验一次,并定期进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校验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第六条 压力表应齐全、准确、灵敏,压力表表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每年至少效验一次,合格后应铅封。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第八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条 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处罚
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100-1000元罚款,并做降职或离职处理,需负法律责任的责任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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