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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2008-6-26 14:54:00
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 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有具体计划,建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和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四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每天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查,每周周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28日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开展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计划,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存档。
第五条 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厂部,厂部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第六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第七节 《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内容有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通知单位由安全环保科办理,必要时经主管安全的经理签署后发出,整改部门的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否则造成事故,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八节 要建立完全安全检查台帐资料,安全检查通知单及整改通知单要存档、备查。
第八条 处罚
对隐患整改未落实的相关负责人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处100-10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绝落实整改,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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